解析: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已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第一,必须是动产;第二,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第三,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物权法》第231条)。(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对于其他担保物权而言,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是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而不是成立条件。而对于留置权来说,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刚刚成立。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还要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物权法》第236条)。(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