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题目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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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参考答案:

    1、当事人无不得留置的约定。
    2、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3、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不相抵触。
    4、留置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 第2题:

    简述留置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答案:
    解析: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合同已合法占有债务人所有的动产。第一,必须是动产;第二,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第三,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物权法》第231条)。(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对于其他担保物权而言,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是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而不是成立条件。而对于留置权来说,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刚刚成立。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还要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物权法》第236条)。(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第3题:

    简答题: 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 第4题: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确答案:
    [答案]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如下四个要件才能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属于无效,或者属于效力待定。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对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允许的形式才为合法;对于不要式行为,当事人采取的法律允许的形式皆为合法。
    [评析]  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直属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因此,考生一定要认真复习这部分内容。为了帮助考生加深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本书民法部分设置了多道试题,这对于考生全面掌握该部分内容帮助很大。

  • 第5题:

    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案:
    解析:
    合伙企业,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其成立条件也有差别。㈠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此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