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28岁,司机。被告人:关某,女,26岁,农民,张某之妻。2000年10月12日早晨,天还未亮,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家运货卡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因车灯不亮,张某之妻关某在驾驶室帮助丈夫监视路面情况。6点20分左右,当车沿宝平公路行驶时,遇上上学的学生刘某、黄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张某因犯困打盹未发现,卡车将刘某、黄某当场撞倒。被告人张某见状赶忙踩刹车将车停住,并下车观察。结果发现,刘某已经没有呼吸,而黄某尚在呻吟。此时,关某说:“现在没人,赶紧跑。要是被抓住,不但要坐牢,还要倾家荡产。”张

题目

被告人:张某,男,28岁,司机。被告人:关某,女,26岁,农民,张某之妻。2000年10月12日早晨,天还未亮,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家运货卡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因车灯不亮,张某之妻关某在驾驶室帮助丈夫监视路面情况。6点20分左右,当车沿宝平公路行驶时,遇上上学的学生刘某、黄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张某因犯困打盹未发现,卡车将刘某、黄某当场撞倒。被告人张某见状赶忙踩刹车将车停住,并下车观察。结果发现,刘某已经没有呼吸,而黄某尚在呻吟。此时,关某说:“现在没人,赶紧跑。要是被抓住,不但要坐牢,还要倾家荡产。”张某闻听此言后,遂又驾车逃离了现场。后经查,刘某被撞之后已当场死亡。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若关某未指使张某逃逸而是在张某驾驶车辆时指使其违章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关某对此是否负刑事责任?

3.若张某在将刘某、黄某撞倒并停车观察后,曾决定将刘某、黄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在驶往医院的过程中,关某提出:“还是别往医院送了,送到医院肯定就会被人发现。这样我们不但要坐牢,还要支付没底的医药费。”于是,张某遂将车驶往郊区,途中张某、关某一起将刘某、黄某抬下车扔到距马路300米开外的田野里,然后驾车逃走,致使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问此时张某、关某构成何罪?

4.假如张某的卡车坏了,他拦一辆出租车带黄某去医院,行至半路,张某又后悔了,他让出租车司机停车,说要去附近的家里拿钱,而后一去不返。出租车司机等了一会儿,怕自己担责任,就把受伤的黄某放到路边,自己开车离去。后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此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5.如果案发后,张某回到家里,与其弟商量,让其弟为其顶罪,后其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则其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张某就此行为是否与其弟构成共犯?

6.如果张某驾车时遇见仇人丁某,故意撞丁,致使丁死亡,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7.如果张某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8.如果张某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逸而高速驾驶又连续撞死、撞伤不特定的多人,对此应如何处理?

9.如果张某为了报复社会而在街道或者广场等地横冲直撞,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构成何罪?

10.如果张某是一工厂的司机,在工厂仓库内倒车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将另一名工人撞死,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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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被告人:张某,男,28岁,司机。被告人:关某,女,26岁,农民,张某之妻。2000年10月12日早晨,天还未亮, ”相关问题
  • 第1题:

    被告人:黄某,男,22岁;刘某,男,20岁;靳某,女,17岁。
    2001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靳某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刘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2001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刘某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某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故推脱,刘某继续殴打,此时,黄某从室内出来,与刘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刘某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刘某才将张某放回。
    问: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获取资金,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逼,即使用了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尽管被害人是以写便条的方式由被告人刘某领取了现金,但是被害人为信用社主任,其便条即能够对信用社值班人员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值班人员也正因对便条的执行而向被告人刘某提供现金。因此,虽然本案中从被告人向被害人威逼写便条到被告人实际取得现金之间的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并非被害人直接交出现金,但是由于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应认为是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劫取了财物。所以,黄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黄某与刘某、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谋划、实施抢劫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3)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和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靳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对于靳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2题:

    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 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C
    解析:
    。《刑诉解释》第20条。

  • 第3题:

    1999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携带795克西药“头痛粉”来到昆明,准备冒充海洛因贩卖。同月17日,张找到被告人王某,叫其帮助贩卖海洛因。次日,王从张处拿了175克假毒品,在昆明市××饭店附近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日晚,张又叫被告人李某帮其贩卖海洛因。同月22日,张、李二犯携带620克假毒品在昆明市准备贩卖时,被查获。被告人张某明知所贩“毒品”是头痛粉,但对王某、李某说是海洛因。王、李二犯也始终认为帮张贩卖的是真毒品海洛因。
    问:张某与李某、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认定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隐瞒事实真相,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贩卖,骗取他人钱财,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而非贩毒的故意,因此他只能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王某二人把头痛粉当成海洛因贩卖,有贩毒的故意而无诈骗的故意,因此属贩毒行为。张某与李某、王某虽然有相似的行为,但因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 第4题:

    被告人刘某在某住宅区行窃时,被邻居张某撞见。张某见状大声呼喊:“抓贼!”被告人刘某用木棒将张某击倒在地,携赃物逃跑。
    请问
    对刘某应如何定罪?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
    (1)对刘某应定抢劫罪。
    (2)刘某行窃时被人发现,为携带赃物逃跑,将发现人以暴力击昏,其行为完全具备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所有特征,即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从重论处。所以,刘某的行为构成了转化型的抢劫罪。

  • 第5题:


    张某、关某交通肇事案


    被告人:张某,男,28岁,司机。被告人:关某,女,26岁,农民,张某之妻。2009年10月1 2日早晨,天还未亮,被告人张某驾驶自家运货卡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因车灯不亮,张某之妻关某在驾驶室帮助丈夫监视路面情况。6点20分左右,当车沿宝平公路行驶时,遇上学的学生刘某、黄某骑自行车横穿公路,张某因犯困打盹未发现,卡车将刘某、黄某当场撞倒。被告人张某见状赶忙踩刹车将车停住,并下车观察。结果发现,刘某已经没有呼吸,而黄某尚在呻吟。此时,关某说:“现在没人,赶紧跑。要是被抓住,不但要坐牢,还要倾家荡产。”张某闻听此言后,遂又驾车逃离了现场。后经查.刘某被撞之后已当场死亡。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问题】


    1.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若关某未指使张某逃逸而是在张某驾驶车辆时指使其违章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关某对此是否负刑事责任?


    3.若张某在将刘某、黄某撞倒并停车观察后,曾决定将刘某、黄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在驶往医院的过程中,关某提出:“还是别往医院送了,送到医院肯定就会被人发现。这样我们不但要坐牢,还要支付没底的医药费。”于是,张某遂将车驶往郊区,途中张某、关某一起将刘某、黄某抬下车扔到距马路300米开外的田野里,然后驾车逃走,致使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问此时张某、关某构成何罪?


    4.假如张某的卡车坏了,他拦一辆出租车带黄某去医院,行至半路,张某又后悔了,他让出租车司机停车,说要去附近的家里拿钱,而后一去不返。出租车司机等了一会儿,怕自己担责任,就把受伤的黄某放到路边,自己开车离去。后黄某因失血过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此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5.如果张某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6.如果张某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逸而高速驾驶又连续撞死、撞伤不特定的多人,对此应如何处理?


    7.如果张某是一工厂的司机,在工厂仓库内倒车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将另一名工人撞死,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案:
    解析:

    1.张某的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


    2.关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若关某未指使张某逃逸,而是指使张某违章驾驶造成事故,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3.此时张某、关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4.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5.如果张某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伤残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


    6.张某的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7.此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案例中的难点,就是对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的问题的理解和分析。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不构成犯罪。此处,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应当怎样理解,仍然是理论上的一个争论点。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解释已经将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明确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应当注意的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如果实施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单独主体。


    考生还应当注意,交通肇事罪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竞合。如驾驶员驾车进入企业,违反规定撞伤他人,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此时如何定罪量刑?这就要看驾驶员违反的是哪项规定以及事故是在哪些范围内发生,如果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企业内部的安全规定,就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在从事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就定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