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杨某外出打工,将15岁的儿子小强留下长期单独居住。杨某的做法()。A.合法,可以改善小强的物质生活条件 B.合法,可以提高小强的独立生活能力 C.不合法,不得让不满16周岁者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D.不合法,不得让不满18周岁者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题目
母亲杨某外出打工,将15岁的儿子小强留下长期单独居住。杨某的做法()。

A.合法,可以改善小强的物质生活条件
B.合法,可以提高小强的独立生活能力
C.不合法,不得让不满16周岁者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D.不合法,不得让不满18周岁者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相似考题

3.被告人杨某原在某私营企业打工。双方当初约定月薪1000元,年底时一次付清。但到年底时该私营企业老板想赖账,便以杨某在工作中损坏了企业的一台机器应当予以赔偿为由,主张两相抵销,拒绝向杨某支付工钱。事实上,对于机器的损坏杨某并无过错。杨某气愤之余,将老板的儿子绑架,并在老板家门上留下字条:两天内拿工钱来换孩子,否则怒不客气。老板害怕儿子受到伤害,当天一见字条便乖乖地拿了一年的工钱到杨某指定的地点来换孩子。杨某看到自己的办法奏效甚快,感到这是一个生财的好路子。于是不再满足于仅仅拿到一年打工的那点工钱,在老板将工钱交给自己后,又提出再拿5万元来才能换回孩子,并威胁老板说不许报案,否则再也见不到儿子。老板佯装遵命,偷偷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在老板提了钱来换孩子时公安机关事先潜伏在现场周围,一举将杨某抓获。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杨某拿到工钱后就将老板的儿子交还而没有提出再拿5万元的要求,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根据本案案情,杨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理由是什么?3.如果杨某在老板未拿5万元来赎儿子之前,对老板的儿子有殴打行为,则对杨某的行为又当如何定罪处罚?4.如果杨某在老板未拿5万元来赎儿子之前,出于良知,将老板的儿子放回,则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为什么?5.在题4所述情形下,对杨某有哪些法定或者酌定处罚情节?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
更多“ 母亲杨某外出打工,将15岁的儿子小强留下长期单独居住。杨某的做法()。”相关问题
  • 第1题: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某、杨某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某教唆杨某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1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某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某、杨某二人到房间刚刚发生完性关系,即被查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A, B, C, D

  • 第2题:

    吴某合法建造了一栋房屋,其后将房屋转让给杨某并完成了房屋转移登记。因为杨某迟迟不支付价款,吴某便发短信催促其支付价款。不久之后,房屋因地震毁损而无法居住,杨某书面告知吴某解除房屋转让合同。该事件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

    A.吴某建造房屋
    B.吴某短信催告
    C.地震导致房屋毁损
    D.杨某通知解除合同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法律行为的认定问题。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旨在根据意思表示内容获得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选项A中,吴某建造房屋的行为无意思表示,为事实行为;选项B中,吴某短信催告的行为属于意思通知,并不具有法效意思;选项C中,地震属于事件,而非行为;选项D中,杨某的通知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

  • 第3题:

    小强今年13岁,其父母经常外出打工,让小强一个人在家单独居住,小强父母这样做可以吗?为什么?


    答案:
    解析: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 第4题:

    某物业服务公司登记了业主杨某的电话号码。物业公司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的是( )

    A、杨某房屋煤气管道未经检测,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燃气公司
    B、杨某的房屋尚未装修,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某装修公司
    C、杨某停在小区内的轿车阻挡了刘某开车出行,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刘某
    D、楼上邻居装修试验卫生间是否漏水,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楼上邻居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A项正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该项中,物业将杨某电话告知燃气公司,便于燃气公司及时联系杨某,尽快完成燃气管道检测、养护工作,以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B项错误,《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但是房屋装修是业主的个人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将业主电话号码告知装修公司,《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授予物业服务企业该项权利,擅自告知的行为可能会对业主生活造成骚扰。
    C项正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公司将杨某电话告知刘某,便于疏导小区交通状况,也是物业履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秩序职责的体现。
    D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该项中,杨某与楼上邻居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如果楼上邻居房屋漏水,可能会造成杨某损失,物业将杨某电话告知邻居,便于减少损失,沟通邻里关系。

  • 第5题:

    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998年11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某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0年12月12日,杨某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给杨某,并给了5发子弹。杨某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某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某“急匆匆地去干啥?”杨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我坐3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 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杨某,劝他不要干蠢事。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冲上去想夺下杨某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甲击中。 杨某见状,即与乙一起送甲到医院抢救,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江某借枪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3)对杨某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中,杨某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以报复、杀害李某为目的而向江某借枪的行为;二是在甲、乙劝阻的过程中,不慎扣动扳机,将甲打死的行为,应明确杨某对甲的死亡主观上持有何种心理态度。
    (1)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2)江某身为公安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3)杨某的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其故意杀人罪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对杨某以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并罚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法定的量刑因素。

  • 第6题:

    母亲杨某外出打工,将15岁的儿子小强留下长期单独居住。杨某的做法()。

    • A、合法,可以改善小强的物质生活条件
    • B、合法,可以提高小强的独立生活能力
    • C、不合法,不得让不满16周岁者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 D、不合法,不得让不满18周岁者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正确答案:C

  • 第7题:

    张某为是一名警察,依法配有公务用枪。张某借用了杨某的3万元现金。杨某多次讨债,张某无力偿还,杨某让张某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杨某,约定张某还款时,杨某将枪支归还张某。3个月后张某仍然未能归还借款,期间杨某曾用此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如何认定张某的行为?


    正确答案: 张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张某作为警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有公务用枪。其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非依法持枪人杨某的控制、使用之下,因而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由于张某的借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属于构成此罪“情节严重”行为。

  • 第8题:

    单选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被害人陈某,男,19周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A

    杨某的母亲

    B

    陈某的母亲

    C

    崔某

    D

    刘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后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

    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

    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

    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

    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杨某因出国留学1年,将其8岁的儿子甲委托李某(系杨某姐夫)代管。一日甲将邻居小孩乙打伤,其损失应由()。
    A

    杨某承担大部分,李某承担小部分

    B

    乙监护人承担,如李某有过错适当承担

    C

    杨某承担,李某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D

    李某承担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杨某与赵某因偶然原因而相识,随着来往的增多渐渐产生感情,双方准备结婚;但由于杨某不满22周岁,受结婚登记年龄的限制无法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的同居行为导致赵某怀孕,杨赵两家便于1985年10月,按照当地的风俗,摆了酒席,为杨某和赵某举行了婚礼。之后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杨某已经达到法定婚龄以后,双方仍未办理婚姻登记。1986年5月,赵某生下一子,取名杨志强。1987年春天,杨某外出打工,不久认识了一起打工的姑娘肖某(21岁.),在工作中二人多有接触,渐渐产生了感情,肖某虽然知道杨某已与他人举办过婚礼,但她认为,没有领证就不算夫妻,自己完全有权与杨某登记结婚,并要杨某妥善处理与赵某之间的问题。杨某同赵某商量分手之事,遭到赵某坚决反对,认为自己与杨某是合法夫妻,就是离婚也得由法院判决。1990’年2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何谓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何在?在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正确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
    法》施行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于1994年2月1日施行的,自该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杨某与赵某在举办婚礼之时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确立。但其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生儿育女,周围群众也已认可了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在杨某满22周岁之后,双方本应补办登记,以使婚姻登记关系得到法律的正常保护,但双方仍未办理。此时,双方除未登记之外,都已经符合婚姻的成立要见,由于双方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在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法院应该认定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并做出离婚判决。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2001年7月3日,村民徐某向邻居杨某借了5,000元钱外出做生意。因两家平时关系挺好,杨某也一直未向徐某催要。到了2003年6月10日,杨某从回家探亲的儿子那里才得知有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徐某又因外出做生意未归,眼见时效将至,杨某决定到县法院起诉徐某。在去县法院的途中遇上了山洪暴发,村里通往县城的唯一一条道路被冲毁。直到7月20日道路才修通,杨某才得以赶到法院起诉。关于对本案的分析,说法正确的是( )。
    A

    杨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B

    虽然杨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还是应当受理

    C

    由于诉讼时效中断,杨某的起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D

    由于诉讼时效中止,杨某的起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日,张某驾驶大货车将行人杨某撞成二级伤残,该案中不是赔偿权利人的是( )。

    A、杨某的妻子(因病致残,无劳动能力)

    B、杨某的母亲(67岁)

    C、杨某的女儿(某高中学生,18周岁)

    D、杨某


    参考答案:C

  • 第14题:

    张某与杨某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很快离婚,离婚时杨某已经怀孕2个月。8个月后杨某生下儿子小毛,杨某生产时难产,生下小毛后很快死亡,杨某的母亲陈某将小毛抱回家。张某离婚后与孙某结婚,孙某患有不育症,张某听说杨某生了小毛后,要求陈某将小毛给自己和孙某抚养。陈某认为小毛是杨某与张某离婚后所生,并且张某已经再婚,张某无权抚养小毛。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是小毛的监护人,陈某应当将小毛交给张某抚养
    B:陈某是小毛的监护人,张某无权要求抚养小毛
    C:张某和陈某对小毛都有监护权,应协商确定监护人
    D:张某和陈某在有关单位指定前都不享有对小毛的监护权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民通意见》第21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题中小毛虽然是杨某与张某离婚后所生,但是张某是小毛的父亲,没有合法原因不能剥夺其享有的监护权,所以张某是小毛的监护人。虽然陈某是小毛的外祖母,但是陈某只有在小毛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小毛的监护人,小毛的父亲张某有监护能力,所以陈某不享有对小毛的监护权。

  • 第15题: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E.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答案:A,C,D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同抚养,所以,杨某作为配偶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小强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B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女婴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CDE三项,《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本题中,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熊某的继承人杨某、小强继承;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女婴的继承人杨某继承。

  • 第16题:

    杨某自幼丧父,和母亲吉某相依为命生活,感情甚深。吉某一个人靠着顽强的毅力,不但将女儿杨某拉扯大,而且靠经商过上了富裕的日子,自己买了一套住房,并有个人存款12万元。女儿杨某成家后,也非常孝敬母亲,和丈夫张某及女儿张乙随母亲一起居住,经常帮助母亲。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2月,吉某外出进货时,不幸遇害。杨某悲痛欲绝,竟也在几天后因过度伤心死亡。此后,已经多年不来往的吉某的弟弟吉甲突然向张某提出,吉某的女儿杨某已经死亡,现在只有自己才是吉某唯一的亲人,应该继承其全部遗产。张某不同意,二人争执不下,吉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张某的妨害,实现自己的继承权。问:
    (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在性质上属于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杨某属于吉某的合法继承人,且杨某属于吉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本案性质属于转继承。
    (2)本案中杨某在吉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也死亡,因此,杨某已经取得了吉某的遗产继承权。杨某死亡后,应由张某和杨某的女儿张乙作为杨某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吉甲的诉讼请求。
    【精解】本案适用的法条主要是《继承法意见》第52条(转继承)。本案作答的关键 在于掌握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的区别。

  • 第17题:

    孙某,男,33岁,河北省某县农民;杨某,女,29岁,河北省某县农民。孙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杨某,孙某、杨某二人结识后,曾一度姘居,后来孙某教唆杨某卖淫“挣钱”。不久,孙某给杨某介绍了1名男子,三人到一个树林里,由孙某放风,杨某与该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男子给杨某30元钱。后来,孙某又给杨某介绍了一个姓崔的男人。孙某在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崔某给了杨某20元钱,崔某、杨某二人到房间刚刚发生完性关系,即被查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崔某的行为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
    • B、杨某的行为构成卖淫的违法行为
    • C、孙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的违法行为
    • D、对于崔某、杨某、孙某均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答案:A,B,C,D

  • 第18题:

    2001年7月3日,村民徐某向邻居杨某借了5,000元钱外出做生意。因两家平时关系挺好,杨某也一直未向徐某催要。到了2003年6月10日,杨某从回家探亲的儿子那里才得知有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徐某又因外出做生意未归,眼见时效将至,杨某决定到县法院起诉徐某。在去县法院的途中遇上了山洪暴发,村里通往县城的唯一一条道路被冲毁。直到7月20日道路才修通,杨某才得以赶到法院起诉。关于对本案的分析,说法正确的是( )。

    • A、杨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 B、虽然杨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还是应当受理
    • C、由于诉讼时效中断,杨某的起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D、由于诉讼时效中止,杨某的起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杨某,男,17周岁;被害人陈某,男,19周岁;崔某是杨某的辩护律师,刘某是陈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可以是()。

    • A、杨某的母亲
    • B、陈某的母亲
    • C、崔某
    • D、刘某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多选题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

    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

    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

    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正确答案: D,B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同抚养,所以,杨某作为配偶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小强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属于熊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女婴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可能发生代位继承。
    CD两项,《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本题中,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被继承人熊某的继承人杨某、小强继承;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应由女婴的继承人杨某继承。

  • 第21题:

    单选题
    杨家有三兄弟杨甲、杨乙和杨丙,杨丙幼年时送给陈某作养子,杨丙结婚时,陈某为其盖了二层的新房,因邻居失火,该房屋被烧毁。杨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来,让杨丙夫妇及陈某居住,不久杨丙的生母病故。杨甲与杨乙要收回房子,杨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继承。
    A

    杨甲和杨乙

    B

    杨甲、杨乙和杨丙

    C

    杨甲、杨乙、陈某

    D

    杨甲、杨乙、杨丙及陈某


    正确答案: D
    解析: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本题中杨丙被送给陈某做养子,其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即告解除,无权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 第22题:

    问答题
    杨某的父母平时白天经商,晚上打牌,对杨某缺少管教,致使杨某染有不良行为,初二期终考试成绩列年级最后一名,其父母认为杨某没出息,更加不管,不让杨某回家,杨某父母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母亲杨某外出打工,将15岁的儿子小强留下长期单独居住。杨某的做法()。
    A

    合法,可以改善小强的物质生活条件

    B

    合法,可以提高小强的独立生活能力

    C

    不合法,不得让不满16周岁者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D

    不合法,不得让不满18周岁者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24题:

    单选题
    2003年3月,杨某看中打工妹李某,于是开始追求李某。在遭到李某的拒绝后,杨某便以毁坏李某的名誉为要挟,要求李某嫁给他。在杨某的威胁之下,李某不得已嫁给杨某。有权申请撤销此婚姻的请求权人是()
    A

    杨某

    B

    杨某的父母

    C

    李某

    D

    李某的父母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