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仲裁机构的特征。

题目
简述仲裁机构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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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我国国内法院撤销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程序。


    参考答案:

    对于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撤销,中国1994年《仲裁法》第7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对于国内非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中国1994年《仲裁法》第58-61条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关于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的批复》中指出:“如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且上述事项与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可以撤销该超裁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指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撤销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该规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第2题: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含义、特征、意义及内容。


    答案:
    解析: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含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其内涵为:1)仲裁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2)仲裁时效的法定期间是权利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3)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也就是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裁判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履行义务的权利。
    (2)仲裁的时效制度的特征。
    1)仲裁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
    2)仲裁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
    3)仲裁时效具有强行性。
    4)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
    (3)仲裁的时效制度的意义。
    1)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4)仲裁的时效制度的内容。
    1)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2)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3)仲裁时效的中断。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①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②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4)仲裁时效的中止。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为:①不可抗力。②由其他正当理由。
    5)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的特别时效。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期间为一年。

  • 第3题: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及特征。


    答案:
    解析:
    (1)含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2)特征。
    1)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2)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3)仲裁施行强制原则。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事前达成仲裁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即能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庭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时,可直接行使裁决权,无须当事人同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劳动争议仲裁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仲裁是进行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题:

    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特征。


    参考答案: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的特征:1、仲裁协议的主体涉及两个方面。2、仲裁协议的客体和内容有同一性。3、仲裁协议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协议。4、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具有广泛性。5、仲裁协议效力的性质是具有复杂性。 

  • 第5题: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的含义。


    答案:
    解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劳动行政范畴内的一种特殊执法机构。(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
    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2)同级工会代表。
    3)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2)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