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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答案:
    解析:
    国家的任何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而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来讲,我国宪法也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国1982年《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由上可见,我国宪法相比较于其他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 第2题:

    如何理解我国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素质,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对我国义务教育的这一指导思想,应做以下理解:所谓教育方针,是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国情,借鉴国际教育发展的经验,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和科技发展以及受教育者发展的需要,为实现教育目的而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或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首先指明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确立了教育的社会功能;其次,明确提出了教育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再次,指出了实现教育某地的基本途径,即“必须与劳动生产相结合”。这一方针,对全国各级各类教育都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在义务教育中,应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我国的义务教育既坚持义务教育的年限教育,更注重义务教育的质量。义务教育的质量,首先是全面发展的质量,即在德、智、体全方面发展的质量。其次是指全体学生的质量,也就是要面向全体的适龄儿童、少年。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是义务教育的一项积极任务,也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关键。
    “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使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为贯彻这一宗旨,完成这一根本任务,我们已经开始实施了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 第3题:

    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转化?


    答: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依据有以下三个方面:

  • 第4题:

    如何理解我国幼教事业发展方针?
    一、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必须坚持多渠道。
    多渠道,即办园途径的多渠道,而不是单一渠道,不仅地方政府要举办,更主要的是动员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群众团体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来兴办;不仅要有全民性质的以及大量集体性质的幼儿园,还可以有个人办的个体幼儿园。
    1、对这一方针的理解,首先要从国情出发。
    2、从我国幼儿教育的性质来看,幼儿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幼教机构担负着保教结合、教育幼儿和服务家长的双重任务。
    3、从我国幼教事业发展50年的历程来看,我国幼教事业发展始终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注重依据各地实际,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兴办幼教机构和组织。
    二、幼儿教育的组织形式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幼儿教育发展受经济、文化等要素的制约。幼儿教育要适应多种需要,要将办教育的形式与渠道途径综合起来加以考虑,拓宽幼教事业发展的空间,扩大受教育范围,为更多儿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实现服务社会的功能。

  • 第5题:

    如何全面理解我国现阶段的教育目的?
    (1)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要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同时个性也获得发展。
    (3)要使每个受教育者都能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