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向乙厂发一电报称:“尚有250克玻璃瓶装的菠萝罐头2吨,每吨2500元,需否?”乙厂回电:“需250克听装午餐罐头2吨,以市场价结算。”乙的回电是( )。A.承诺B.要约C.要约邀请D.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

题目
甲厂向乙厂发一电报称:“尚有250克玻璃瓶装的菠萝罐头2吨,每吨2500元,需否?”乙厂回电:“需250克听装午餐罐头2吨,以市场价结算。”乙的回电是( )。

A.承诺

B.要约

C.要约邀请

D.合同订立阶段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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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以1万元出让设备一台。乙厂回复:需该设备,但价格应为8000元;甲厂又回函:价格可为9000元,复函即供货。乙厂经办人因工作不负责任,接甲厂的复函后,未予处理。后甲厂将设备发送到乙厂,乙厂才发现对甲厂原函未处理,下列选项中表述错误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B.甲厂未经乙厂同意发货违约

    C.乙厂未及时通知甲发货违约

    D.双方之间有误解,可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订立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甲厂和乙厂均未向对方作出承诺。

  • 第2题:

    2008年6月,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A厂的加急电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洪水泛滥,运送河抄的铁路被冲毁,无法按时供货,请工程公司另想办法购买河沙。工程公司接到电报后十分焦急,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遂向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甲河沙厂和乙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发回了电报,电报中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和价格。而乙河沙厂在发出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方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之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甲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上午,甲河沙厂组织发货。下午,乙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知乙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甲河沙厂的河沙,不能再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乙河沙厂则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拒绝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乙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工程公司发出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2)乙河沙厂回电报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3)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
    解析:
    (1)本案中,工程公司发出的电报仅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理由是:
    ①工程公司的电报称“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两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表明了工程公司希望原告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愿望。
    ②电报称“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说明工程公司不知道乙河沙厂河沙的质量状况,并没有确定购买乙河沙厂的河沙,而是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的地位。
    ③要约应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公司所发的电报没有包括价格等条款,不具备要约的条件,只能是要约邀请。
    (2)本案中,乙河沙厂发回电报的行为是要约行为。乙河沙厂先以电报方式通知工程公司河沙的价格,又将实物送货上门,可以看做是实物要约,但是能否成交,只能取决于工程公司是否做出承诺。工程公司不做出承诺,双方的买卖关系是不能成立的。
    (3)由于乙河沙厂收到工程公司的要约邀请后,误将其当成要约,是其行为本身过错,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认定的事实,判决驳回乙河沙厂的诉讼请求。

  • 第3题:

    甲厂是一家生产酒瓶的企业法人,乙酒厂经常从甲厂进购啤酒瓶以生产瓶装啤酒。一次,乙厂要求甲厂提供大量酒瓶,并签订合同约定:甲厂提供啤酒瓶后,乙厂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厂为了组织生产原料以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若干,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厂仅仅向乙厂提供了部分酒瓶,并以生产资金不足为由要求乙厂先行支付货款,遭到乙厂的拒绝。乙厂利用甲厂提供的部分酒瓶生产瓶装啤酒,供给丙商场出售。但由于酒瓶质量不合格,经常爆炸,造成许多消费者受伤,于是消费者向乙厂提出索赔,乙厂以该酒瓶是由甲厂生产为由拒绝赔偿,而甲厂以其到期不能清偿银行债务为由拒绝赔偿。
    问:(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乙厂是否有权拒绝甲厂要求先行付款的请求?为什么?
    (3)对于消费者的伤害,谁负有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以下法律关系:①甲厂与乙厂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甲厂是出卖人,乙厂是买受人。②甲厂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其中,甲厂是抵押人(债务人),银行是抵押权人(债权人)。③产品制造者甲厂、乙厂与产品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关系。
    (2)乙厂有权拒绝甲厂提出的先行付款的请求.因为按照合同的约定,甲厂属于先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包括应当全部履行而实际部分履行),后履行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后履行方履行时,后履行方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其成立的条件为:①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④债务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从本案分析,乙厂拒绝甲厂的请求符合行使先履行析辩权的条件。
    (3)对于消费者因饮用啤酒导致身体受到酒瓶爆炸引起的伤害,甲厂、乙厂和丙商场都有义务向消费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
    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厂是酒瓶的生产者,乙厂是瓶装啤酒的生产者,丙商场是销售者,它们都属于责任的承担者。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甲厂、乙厂或者销售者丙商场要求承担产品损害侵权责任。另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本案中,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赔偿了消费者损失后,有权向其他责任者者追偿。

  • 第4题:

    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以1万元出让设备一台。乙厂回复:需该设备,但价格应为8000元;甲厂又回函:价格可为9000元,复函即供货。乙厂经办人因工作不负责任,接甲厂的复函后,未予处理。后甲厂将设备发送到乙厂,乙厂才发现对甲厂原函未处理,则( )。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B.甲厂未经乙厂同意发货违约

    C.乙厂未及时通知甲厂发货违约

    D.双方之间有误解,可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点为合同的订立程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甲厂和乙厂均未向对方作出承诺。

  • 第5题:

    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白糖100吨,每吨售价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8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乙给甲回了一封电报称:“我厂有意购买,将于7月15日到你厂提货。”下列有关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B.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要约邀请
    C.乙向甲发出的电报是承诺
    D.乙向甲发出的电报是要约

    答案:A,C
    解析:
    甲向乙发出的电报内容具体确定,是一份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乙向甲发出的电报是承诺,因为乙完全同意了甲的要约的内容。本题选项A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