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白居易的礼刑关系说,突破了儒家传统的德主刑辅的观点,更有利于地主阶级的统治。()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关于我国古代的礼、法、刑、律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西周时期强调“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礼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并且在贵族官僚和平民百姓之间的礼刑适用并不平等

    B.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律的内容,废除了“有差等”的“礼”与“刑”的关系,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C.唐朝时期具有“礼法合一”的特点,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使得“礼”优先于“法”,成为了当时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D.明朝时期实行“明刑弼教”,沿袭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强调用教化的手段来平息社会的动乱,使得百姓知悉刑的威严,实现社会的稳定


    正确答案:AB
    【答案】AB
    【详解】A项正确。西周时期强调“出礼人刑”,“德主刑辅”,礼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刑
    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见在两周时期的礼刑适用并不平等。
    B正确。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主张废除法律的不平等适用。
    C项错误。唐朝时期推行的“礼法合一”,强调礼的作用,是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 量,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C选项认为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优先于“法”的表述错误。
    D项错误。明朝时期实行“明刑弼教”,使刑与德不再是“德主刑辅”的主次关系,强调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可以“先刑后教”,为明朝时期推行重典治国的策略。本题AB选项当选。
    【相关知识点梳理】无

  • 第2题:

    下列有关法制思想的说法,错误的表述是、()

    A、“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对夏商神权政治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是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和治国方针
    B、汉代中期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
    C、“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首先对“明刑弼教”做了新的阐述的是著名理学家朱熹
    D、“明刑弼教”思想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一脉相承,在德与刑的关系上其思想也是一致的

    答案:D
    解析:
    周初统治者为了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的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汉代中期以后,这一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所以A、B两项正确;“明刑弼教”是“明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的简称,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从字面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受德的制约,处于次要的辅助地位。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其“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3题:

    “仁政”中的德、刑关系是

    A.德主刑辅

    B.先德后刑

    C.尚德希刑

    D.刑主德辅


    ACD

  • 第4题:

    以下关于“明刑弼教”说法正确的有( )。

    A.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B.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

    C.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D.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正确答案:ACD
    解析:“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经过他的注解,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 第5题:

    以下关于“明刑弼教”说法正确的有(  )。
    A.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
    B.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
    C.可以“先刑后教”行事
    D.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


    答案:A,C,D
    解析: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从字面而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经过他的注解,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主次”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行事。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说来,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而经朱熹阐发,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