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抵押权的特点

题目

简述抵押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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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


    正确答案:
    [答案]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之后的价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
        (2)是否转移占有不同。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即可成立,质权的成立必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不移转占有的,质权不生效。这是抵押权和质权最根本的区别。
        (3)是否登记不同。抵押权的成立须经登记,否则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质权的成立无须经过登记。
        (4)权利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的实现一般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并依法定条件实现;质权则可以依照质权人的意志径直实现。
        [评析] 考查要点是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抵押权和质权虽同属于担保物权,但是差异很大。其中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其他区别都是从这一根本区别派生出来的。这里要理解,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根本原因在于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占有的实现则标志着合同的生效。如8月8日订立质押合同,以牛为质押标的,8月10日移转牛的占有,则质押合同10日生效,而不是8日生效。此外,对于抵押权和质权实现方式的不同,可以举下例证明:你把台灯抵押,要想实现抵押权,必须申请法院拍卖、变卖;但是你如果实现质权,可以把台灯拿到市场去拍卖。在回答这道简答题时,应当首先回答二者的概念,然后回答区别。回答区别时要言简意赅,不要废话过多。
     

  • 第2题:

    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


    答案:
    解析: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者的区别表现在:(1)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抵押权成立无须抵押人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即能成立。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则以移转质物之占有于债权人为必要。概言之,将质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为质权的生效要件。(2)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则为除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或权利。(3)担保作用不同。抵押权由其本质所决定,系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而质权除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外,还具有留置效力。(4)实行方式不同。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实现其抵押权时,一般须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而于质权,质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可径依市价变卖质物、订立契约取得质物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 第3题:

    4、船舶抵押权的特点包括哪些() 。

    A.船舶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B.船舶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C.船舶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D.船舶抵押权具有公示性


    1.从属性:包括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2.不可分性: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即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征用补偿金等 4.特定性:指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均须是特定的 5.顺序性: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的顺序性 6.追及性:无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以船舶为客体的抵押权不因该船舶的转让而受其影响(被转让方要格外小心) 7.公示性:指船舶抵押权的享有和变动具有可为公众所知的性质。登记为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8.意定性(非法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指船舶抵押权须经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才可以设定 9.限定性:指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的限定性。即船舶抵押权人只能通过法院扣押并拍卖船舶,以使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因抵押船舶往往不受抵押权人控制)

  • 第4题:

    简述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解析: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以下特征:(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故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4)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一定期间就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且在该期间内所担保的债权是连续发生的。(5)最高额抵押权具有非从属性。普通抵押权具有从属性特征,即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 第5题:

    11、船舶抵押权的特点包括哪些()。

    A.船舶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B.船舶抵押权具有优先性

    C.船舶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D.船舶抵押权具有公示性


    1.从属性:包括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2.不可分性:指船舶抵押权行使的不可分性。即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指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征用补偿金等 4.特定性:指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均须是特定的 5.顺序性: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的顺序性 6.追及性:无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以船舶为客体的抵押权不因该船舶的转让而受其影响(被转让方要格外小心) 7.公示性:指船舶抵押权的享有和变动具有可为公众所知的性质。登记为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法 8.意定性(非法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指船舶抵押权须经当事人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才可以设定 9.限定性:指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的限定性。即船舶抵押权人只能通过法院扣押并拍卖船舶,以使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得以实现。(因抵押船舶往往不受抵押权人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