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宪法之下,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时期的法,是市场经济向其高级阶段发展时期的法;是在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有了比较充分认识条件下,人们力求掌握市场运行规则的需要中产生的法。经济法的本质确定了经济法的地位,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社会经济越发展,越需要经济法。
第1题:
论国家的国际经济法主体地位?
(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主体。
(2)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具有三重身份:
一是国际经济关系中与他国处于平等地位的主权者;
二是对内外经济活动的管理者;
三是国际经济关系中与国际经济法主体进行平等交易的参加者。
(3)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4)国家作为管理者,有权设定自然人、法人经济交往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权决定自然人、法人交往的范围和程度。
(5)国家以民事主体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其地位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国家毕竟同时还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主权者身份。
(6)由于国家具有主权者身份,基于国际法“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7)我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坚持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都享有豁免权,并注意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活动和财产区别开来,主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不享有豁免权,并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第2题:
4、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中的地位 。
A.法的体系
B.法的结构
C.法的概念
D.法的功能
第3题: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简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第4题:
第5题:
经济法主体的地位具有平等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