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主要有: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的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的法。
(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的法
第1题:
简述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
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
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第二,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第2题:
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当今社会经济沿着分工与综合两个方向并行发展,经济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这两种发展趁势的要求。另外,经济法对经济关系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当今社会,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各种经济矛盾,平衡各种经济活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也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存在且发挥作用的。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再来处理和协调彼此间的关系。“社会责任位”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第3题: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简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第4题:
试分析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为什么说“国家调节”是理解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的关键?
经济法是同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关的人们行为的规范;
经济法通过调整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人们的行为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
国家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目的是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这决定了经济法的任务、作用和宗旨。
国家调节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第5题: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