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
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行政决定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它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为行政决定的标准,也是从性质上区别行政决定与其他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的标准。行政决定的成立应同时具备四大要素。
(1)主体要素——具有行政权能。行政决定必须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在这里,行政权能主要是指某一主体执行法律,可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资格。
(2)手段要素——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决定必须是行政权实际运用的行为。具有行政权能的主体只有实际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才有可能是行政决定,否则,只能是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具有行政权能的主体只有运用行政权的手段作出的行为,才有可能是行政决定;而用行政权之外的手段作出的行为就不是行政决定。
(3)形式要素——特定形式的意思表示。行政决定必须是以特定形式存在的行为。具体而言,行政决定必须是具有行政权能的主体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实质上是行政主体意志的一种外在化或客观化,其有多种表示形式,如语言、书面文字、符号、信号或行动等。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特定的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行政决定。
(4)内容要素——产生法律效果。行政决定必须是一种法律行为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具有行政权能的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以特定的形式所作的一种意思表示,其目的旨在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或实现某种行政法律关系。如果一个行为没有明确的目的指向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没有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或者尚未形成或完成对某种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或消灭,那么该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意义,不是行政决定。
第2题:
简述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3题:
简述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
(1)主体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的范围包括政府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政党,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不是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主体。
(2)行为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即职权行为。职权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即职权行为。职权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对相对人实施管理的单方面行为。行政公务人员作出的与职权行为无关的个人侵权行为,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公务人员自已承担;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到民事赔偿。
(3)违法要件,即引起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只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职权行为违法并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4)损害要件,即行政机关的违法职权行为确实已经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且损害是直接损害,损害的大小和范围可以确定。另外,抽象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不具有物质赔付的内容。
略
第4题:
简述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
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是指构成合法的行政决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是在行政决定成立的基础上判断某个行政决定是否合法的标准。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决定的主体合法。合法的行政决定必须是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行政主体所作的行为。具有行政权能但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作的行为可能是行政决定,但不是合法的行政决定。也就是说,合法的行政决定必须由合法的主体,即具备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主体作出。行政权能资格是行政决定的成立的主体要件而不是合法行政决定的主体要件。
(2)行政决定的权限合法。权限主要指权力的限度或范围。行政主体的权限往往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即行政主体之间依法应具有明确的权限分工。行政权限通常按照事务、地域和级别等分为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不同的行政主体依法具有不同的行政权限。越权无效,只有权限合法的行政决定才可能是合法的行政决定。
(3)行政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合法的行政决定必须是内容合法、适当的行为。行政决定内容合法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这要求行政决定必须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必须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具体。行政决定内容适当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符合客观实际,公正、合理、切实可行,包括事实上的可能和法律上的可能两个方面。同时,行政决定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行政决定不仅在内容上符合法律规范文件的明确规定,而且还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4)行政决定的程序合法。合法的行政决定必须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决定。这里所谓程序,即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决定必须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这就要求,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如书面或口头方式;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定步骤和顺序,如公安机关对某公民进行治安处罚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定时限。为了确保行政决定的效率,法律、法规一般要对行政决定作出明确的时限要求。如果行政决定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就意味着该行政决定违法。
(5)行政决定的形式合法。只有形式合法的行政决定才是合法的行政决定。这主要限于要式行政决定,非要式行政决定不须要具备此要件。行政决定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行政决定通常有四种形式,即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和默示等。在有行政法规范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决定必须符合规定的特定形式,否则有损行政决定的效力。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行政决定才是合法行政决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要件并不是现行作出的统一规定。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只是法律对各种行政决定所规定条件的一种理论概括,只是为运用法律规范来分析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提供的一种框架性思路和技术性规则。因此,对一个行政决定是否合法的分析和认定,最终仍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而不能直接将上述要件作为根据。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