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宪法在序言中宣布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许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遵守宪法是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2)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中发挥其具体作用,负责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4)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都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实施。
(5)宪法确立了一个严密的法制监督体系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宪法规定: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③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⑦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所在的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