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1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为乙提供保证。后丁作为反担保人为丙提供了保证。后甲不能还债,丙又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则乙是否可以要求丁承担还款责任?()A.可以,因为丁担保的是甲与乙的主债权B.可以,因为丁担保的不是甲与乙的主债权C.不能,因为丁担保的是甲与乙的主债权D.不能,因为丁担保的不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题目

甲欠乙1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为乙提供保证。后丁作为反担保人为丙提供了保证。后甲不能还债,丙又没有承担保证责任,则乙是否可以要求丁承担还款责任?()

A.可以,因为丁担保的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B.可以,因为丁担保的不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C.不能,因为丁担保的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D.不能,因为丁担保的不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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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丙仅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提供保证时与乙约定,丁仅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丁均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此后,由于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丁经乙请求承担了80万元的担保责任。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丙、丁的保证方式均未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
    C.若甲履行到期债务,乙有权向丙或丁请求承担100万元保证责任
    D.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乙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答案:C
    解析:
    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仅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在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的为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共同保证。需注意: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是就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无论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既可为一般保证,亦可为连带责任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效力是:保证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无内部关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请求其他保证人分担。(见《担保法解释》第19—21条规定) 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丙、丁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丙、丁分别与债权人约定了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故丙、丁属按份共同保证。若甲不履行到期债务, 乙仅有权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仅有权请求丁承担80万元的保证责任。丁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80万元,对丙无分担请求权。

  • 第2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与乙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0万元,甲和乙通知了丙,丙未予答复。后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关于该案中的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丙应承担15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甲和乙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B、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C、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金额条款而无效
    D、丙对10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增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第3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 100 万元,由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 3 个月后,甲与乙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 150 万元,甲和乙通知了丙,丙未予答复。后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其中保证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应承担 150 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甲和乙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B.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C.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金额条款而致合同无效
    D.丙对 100 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 50 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第4题:

    甲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2年,丙、丁为保证人,但对于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均未约定。戊、己分别以各自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保证人丙要求债务人甲为其提供反担保,甲找到朋友庚为丙作保证。保证人丁亦要求债务人甲提供反担保,甲将自己的房屋1套为丁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关于甲、丙、丁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如甲到期依约向乙银行清偿了借款,甲为丙设定的反担保继续有效

    B.如甲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可以选择甲、丙、丁中的任意一人要求承担责任

    C.如丙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丁各自追偿250万元

    D.如丁清偿了500万元债务,可以向甲追偿,亦可向丙追偿

    答案:B
    解析:
    反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乃为了担保主债权而存在,如债务人甲依约向债权人乙银行清偿了借款,反担保将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 A 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 条第 1 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 B 项正确,当选。同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据此可知,连带共同保证人在追偿时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同时追偿数额亦不同,即“追偿时顺序有先后,数额也不同。”丙或丁承担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不足部分由其他保证人分担责任。

  • 第5题:

    甲欠乙1万元,丙作为保证人为甲提供保证。后丁作为反担保人为丙提供了保证。后甲不能还债,丙又没有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关于乙是否可以要求丁承担还款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可以,因为丁担保的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B.可以,因为丁担保的不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C.不能,因为丁担保的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D.不能,因为丁担保的不是甲与乙的主债权

    答案:D
    解析: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丁担保的不是甲与乙的主债权,而是丙对甲的追索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