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万元。甲将自己的电脑出质给乙,电脑有严重的缺陷,甲没有告知乙。乙在接受该质物时,知道电脑有很严重的缺陷仍然接受。此时当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时,质物因严重缺陷无法变卖清偿债务的责任由谁承担?()A.甲B.乙C.甲和乙分担D.甲乙均不承担

题目

甲向乙借款5万元。甲将自己的电脑出质给乙,电脑有严重的缺陷,甲没有告知乙。乙在接受该质物时,知道电脑有很严重的缺陷仍然接受。此时当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时,质物因严重缺陷无法变卖清偿债务的责任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和乙分担

D.甲乙均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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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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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正确答案:ABC

  • 第2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
    题目中,甲为电脑的所有权人,乙为质权人,均有权根据该条请求丁返还电脑,A、B项正确。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丁私自拿走电脑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物权和占有的行为,其无权主张以电脑抵债,D项显然错误。选ABC。

  • 第3题:

    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 第4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D
    解析:
    【考点】债权出质【详解】《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选项A表述正确。此外,《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类比该规定,若须使质权对债务人丙发生效力,必须通知债务人丙,故选项B正确。在将出质事实通知债务人丙之后,其不得自行向甲清偿债务,须经质权人同意方可清偿或将清偿款提存,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综上,由于本题是选非题,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5题: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并且约定在乙付清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甲。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乙在付清价款前将电脑出质给丙,对甲造成损害,则甲可以取回电脑
    B.如果乙已经支付了80%的价款,则甲不能主张取回电脑
    C.乙在付清价款前将电脑卖给丁,丁善意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则甲不能主张取回电脑
    D.如果甲、乙之间是买卖房屋的合同,仍然可以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