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题:
1、简述强奸罪的加重犯有哪些情形?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 (1)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进行抢劫的行为。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界定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输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要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作案。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包括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之情形在内不应包括实施抢劫财物行为前后的故意杀人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 属于以抢劫罪一罪从重论处的杀人取财行为仅限于为了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将被害人杀死的情况。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假冒军警人员的身份实施抢劫的情形。“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构的警察、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 (7)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军用物资”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之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资。 “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指已经确定将要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调拨、储存过程中但已确定其为抢险、救灾、救济之特定用途的物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是有这些特定用途的物资为成立条件如果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其特定用途则不能构成本项的加重犯。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1)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进行抢劫的行为。(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界定,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输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要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作案。(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包括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之情形在内,不应包括实施抢劫财物行为前后的故意杀人,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属于以抢劫罪一罪从重论处的杀人取财行为,仅限于为了当场取得财物而当场将被害人杀死的情况。(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假冒军警人员的身份实施抢劫的情形。“军警人员”是指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构的警察、司法警察,不包括其他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7)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军用物资”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之外的,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指已经确定将要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调拨、储存过程中,但已确定其为抢险、救灾、救济之特定用途的物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是有这些特定用途的物资为成立条件,如果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其特定用途,则不能构成本项的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