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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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抢劫致人死亡的,( )。

    A.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C.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D.按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正确答案:D
    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适用最重的一档法定刑,即按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 第2题:

    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对甲的行为应当

    A.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C.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若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则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本题中,甲意图杀害张三,实际杀害了李四,二者都是人,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的性质未发生变化,对象错误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所以甲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选项说法正确,ABC选项说法错误。

  • 第3题:

    抢劫致人死亡的,(  )。
    A.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B.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C.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D.按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适用最重的一档法定刑,即按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 第4题:

    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对甲的行为应当( )。

    A.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C.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
    此处为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若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则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在本题中,行为人欲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都是“人”,都包含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之中,犯罪客体的性质未发生变化,对象错误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故行为人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第5题:

    共用题干

    下列情形中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有:()
    A: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
    B: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
    C: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
    D: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答案:A,B
    解析:
    【考点】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及其例外情形。详解:首先可以排除C项,因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五种犯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侵占罪。同时,分则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以A项不正确;对于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B项不正确;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D项不属于例外情形,所以D项是正确的。


    【考点】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详解:《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此,题中情形下司马一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


    【考点】故意杀人罪的认定。详解:CD两项应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故意伤害罪。详解:从甲和乙的谈话中可知,甲只有伤害丙的故意,本来乙也表示同意,但是在共同伤害的过程中,乙超出了共同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实施了用砖头击伤丙头部的杀人行为。甲缺乏与乙共同的杀人故意。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考点】非法持有枪支罪。详解:乙无杀人之故意;甲先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和行为,后产生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前后两行为无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应并罚。


    【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详解:选项A:甲的行为显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甲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故,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选项B:凡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本题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C:甲在乙屁股上踢了一脚,乙并未倒地,说明这一脚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因此,对于甲而言,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选项D:甲并未对乙本人进行直接伤害,乙的死亡原因是自身伤心过度。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宠物狗很贵,甲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考点】间接正犯。详解: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者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本案,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张某应对其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