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在向张某催要高利贷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非法拘禁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

题目
韩某在向张某催要高利贷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拘禁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
解析:
【考点】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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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获得一张汇票,上面记载着“不得转让”,后张某急需现金,遂将该汇票质押给了韩某。后张某无力还款,韩某行使权利,到银行去要求兑现。问韩某行为有效与否?( )。

    A.有效。韩某可以行使质押权

    B.有效。韩某合法持有汇票

    C.无效。因为汇票不得转让

    D.无效。因为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CD
      【考点】票据质押
      【解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选择CD

  • 第2题:

    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 )。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A
    解析:《刑法》第238条第l、2、3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3题:

    李某在向朱某索要赌债未果的情况下,纠集亲友把朱某挟持至自己家中,并给朱家打电话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朱某一只手。李某的行为( )。

    A.构成绑架罪

    B.构成非法拘禁罪

    C.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B
    解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前罪是凭空勒索财物,后罪是索要原本存在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 第4题:

    共用题干
    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向王某支付报酬
    B:张某应向王某支付费用
    C:张某应向韩某支付报酬
    D:王某应向韩某支付费用

    答案:A,B,D
    解析:
    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

  • 第5题:

    甲在向乙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乙挟持至甲家,并给乙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乙一只手。甲的行为构成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A
    解析:
    法硕考试的观点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非法拘禁罪不要求特定的目的,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就可以成立本罪,所以法硕考试的观点有其合理性。A选项说法正确。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绑架罪必须是为了谋求完全非法的、不值得任何保护的利益,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差别也在于此,而并非在于实施的手段。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都并不是完全非法,而处于一定灰色地带,有一定值得保护的价值,甲不构成绑架罪。B选项说法错误。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甲为了索要赌债,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说法错误。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甲对于故意伤害乙,仅停留在犯意表示阶段,而没有任何付诸行动的行为,现代刑法不惩罚思想犯,所以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选项说法错误。

  • 第6题:

    下列行为中,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是:()

    A:乙欠甲人民币30万元,屡催不还。甲便纠集丙、丁二人前往乙家中将乙骗到自己开来的车上,挟持乙至邻省一朋友家中拘禁数日
    B:甲在向乙催要赌债6万元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乙挟持至甲家,并给乙家打电话,声称乙家必须于10日内筹集60万元,否则就砍掉乙一只手
    C:甲系某私企煤矿的老板,经常强迫职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稍有松懈,非打即骂,为防止工人逃跑,甲在矿区周围拉设了电网
    D:甲在某宾馆住宿后,不付费便想走人,宾馆经理乙设法将其锁在客房后迅速报警

    答案:A
    解析:
    【考点】非法拘禁罪。详解:A选项,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甲纠集丙、丁二人将乙挟持至邻省一朋友家中拘禁数日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超出债务数额的部分,构成绑架罪,实行并罚。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甲的行为成立强迫劳动罪,而不成立非法拘禁罪。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甲在某宾馆住宿后,不付费便想走人,宾馆经理乙设法将其锁在客房后迅速报警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D选项错误。

  • 第7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正确答案: 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其证据力受手机短信息的客观性以及其与其他证据间的相关性来决定。

  • 第8题:

    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并对张某殴打致重伤。韩某的应以什么罪论处?()

    • A、非法拘禁罪
    • B、绑架罪
    • C、故意伤害罪
    • D、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A

  • 第9题:

    张某与韩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张某被韩某打致轻微伤,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二人达成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并履行了协议。对此,公安机关应不予处罚韩某。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0题:

    李某因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被张某纠集多人打伤,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对于张某等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B、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 C、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要债行为,不构成犯罪
    • D、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单选题
    李某因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被张某纠集多人打伤,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对于张某等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

    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C

    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要债行为,不构成犯罪

    D

    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参见《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
    A

    乙欠甲人民币30万元,屡催不还。甲便纠集丙、丁二人前往乙家中将乙骗到自己开来的车上,挟持乙至邻省一朋友家中拘禁数日

    B

    甲在向乙催要赌债6万元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乙挟持至甲家,并给乙家打电话,声称乙家必须于10日内筹集60万元,否则就砍掉乙一只手

    C

    甲系某私企煤矿的老板,经常强迫职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稍有松懈,非打即骂,为防止工人逃跑,甲在矿区周围拉设了电网

    D

    甲在某宾馆住宿后,不付费便想走人,宾馆经理乙设法将其锁在客房后迅速报警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甲纠集丙、丁二人将乙挟持至邻省一朋友家中拘禁数日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
    B项,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超出债务数额的部分,构成绑架罪,实行并罚。
    C项,甲的行为成立强迫劳动罪,而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D项,甲在某宾馆住宿后,不付费便想走人,宾馆经理乙设法将其锁在客房后迅速报警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行为,不构成犯罪。

  • 第13题: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

    A.甲、乙、丙三人组成抢劫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拦路抢劫。后公安机关抓捕重要分子甲,乙、丙等人为营救甲,一日在大街上挟持了一位素不相识的过路行人,然后向公安机关打电话要求24小时内必须释放甲,否则就杀掉该人质。乙、丙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B.在押人员吕某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公安人员朱某因对吕某有怨恨,故意不履行职责,无理由拒不释放吕某,致使吕某被无故关押数日。朱某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

    C.在押人员许某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公安人员张某以释放为条件向许某的亲属勒索财物,致使许某被无故关押数日。张某构成绑架罪

    D.马某在向王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王挟持到马家,并给王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王某一只胳膊。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C

  • 第14题:

    韩某经常同张某、李某等人玩麻将赌博,张某曾陆续输给韩某7000元,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他处,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行为( )。

    A.构成非法拘禁罪

    B.构成绑架罪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A
    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 第15题:

    李某因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被张某纠集多人打伤,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对于张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C.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要债行为,不构成犯罪
    D.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两罪之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伤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故两者的犯罪客体也有区别。另外,寻衅滋事具有随意挑衅的特征,故综合分析题中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 第16题:

    共用题干
    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B:张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C:王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D:王某与韩某之间是转委托关系

    答案:B,C,D
    解析:
    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

  • 第17题:

    李某在向朱某索要赌债未果的情况下,纠集亲友把朱某挟持至自己家中,并给朱家打电话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朱某一只手。对于李某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T列分析不正确的是

    A.构成绑架罪
    B.构成非法拘禁罪
    C.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答案:A,C,D
    解析:
    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前罪是凭空勒索财物,后罪是索要客观存在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3)犯罪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罪。本题答案为ACD.举报人。

  • 第18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19题:

    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

    • A、构成非法拘禁罪
    • B、构成绑架罪
    • 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
    • D、构成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自己家,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并将张某殴打致重伤。韩某的行为应以()论处。

    • A、非法拘禁罪
    • B、绑架罪
    • C、故意伤害罪
    • D、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2题:

    问答题
    赵某,男,15岁,无业。  赵某与张XX因故结仇后,一直意欲报复张XX。2001年10月4日晚,赵某经过与韩XX商议,赵某手持其从某武装部长家中偷来的一支“五四式”手枪、韩XX手持尖刀闯人张XX家.以张的家人为人质,打电话给张XX要求其拿10万元解决问题。张XX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人员崔XX、TXX等赶到事发现场,并采取措施解救人质。在搏斗过程中,崔XX被赵某开枪打死,TXX被韩XX用刀刺伤。韩XX随后被击毙。赵某被击伤后抓获归案。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正确答案: 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必须是具有杀人的故意。
    本案中,赵某(15岁),为了逃避追捕,开枪打死公安人员崔某,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至于他盗窃枪支、绑架的行为,由于犯罪主体要求已满16周岁,因而,赵某的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正确答案: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手机短信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