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有的则否认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第二,以往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是超阶级的,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的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第三,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