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将某乙杀死之后,为掩盖罪行又放火烧毁某乙所住房屋,结果又引起周围13家房屋着火,烧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13万。对某甲应当( )。A.以杀人罪从重处罚B.以放火罪处罚C.以杀人罪处罚D.以杀人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题目

某甲将某乙杀死之后,为掩盖罪行又放火烧毁某乙所住房屋,结果又引起周围13家房屋着火,烧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13万。对某甲应当( )。

A.以杀人罪从重处罚

B.以放火罪处罚

C.以杀人罪处罚

D.以杀人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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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甲将私房3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订了私房3间的买卖合同。 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
    B.某甲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
    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
    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决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执行


    答案:B,C
    解析:
    。《合同法》第229、230条,《民通意见》第118条。

  • 第2题:

    某甲将某乙杀死之后,为掩盖罪行又放火烧毁某乙所住房屋,结果又引起周围13家房屋着火,烧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13万。对某甲应当(  )
    A.以杀人罪从重处罚
    B.以放火罪处罚
    C.以杀人罪处罚
    D.以杀人罪和放火罪数罪并罚


    答案:D
    解析:
    解析:某甲在故意杀人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而且该放火的行已经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应当以放火罪与前面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假设该放火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安全,如在野外焚尸的,则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第3题:

    3.以下情形属于防卫不适时的是:()

    A.某甲抢劫某乙,某乙将某甲制服,将包夺回,随后为了解恨某乙又刺了倒地的某甲一刀

    B.某甲抢劫某乙,某乙夺回皮包,某甲又来抢,某乙刺了某甲一刀

    C.某甲强奸了某乙,某乙回家后,和其兄一起来到某甲家将某甲杀死

    D.某甲正在强奸某乙,某丙过来将某甲打昏


    A.某甲抢劫某乙,某乙将某甲制服,将包夺回,随后为了解恨某乙又刺了倒地的某甲一刀;C. 某甲强奸了某乙,某乙回家后,和其兄一起来到某甲家将某甲杀死

  • 第4题:

    共用题干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甲见某乙锁上自行车后忘记拿走车筐里的钱包,乘某乙进屋之后将钱包从车筐里拿走,钱包中装有3000元现金。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某甲对某乙谎称出售一处房产,让某乙带上30万元现金。当某甲和某乙在该待出售房屋内等候“房主”到来时,某甲建议某乙把现金放在该房屋的一个壁柜中。现金放入壁柜后,某甲将柜门锁上,钥匙交给某乙拿着。然后借故走开,从壁柜的背面将30万元现金取走。某乙久等未见某甲回来,打开柜门才发现壁柜中的巨款不见了。某甲构成诈骗罪
    C:某甲雇某乙运输一车货物,并随车押送。途中,某乙谎称车胎漏气,骗某甲下车观看,某甲下车后,某乙乘机加速逃离,把货物据为己有。某乙构成抢夺罪
    D:某甲与某乙同住一集体宿舍,知道某乙信用卡的密码。某日某甲一人在宿舍时发现某乙的信用卡掉在宿舍的地上。某甲捡起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1万元现金后,又将信用卡放到原处。某甲构成侵占罪

    答案:A,C
    解析:
    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何某以为该卡是捡来的,他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由于二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窃取3张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利用假币支付购买货物的对价、利用假币偿还债务、将假币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以假币作注册资本验资、交换或者赠与假币都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将假币存入ATM机的场合,也是使用假币。甲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C项正确。
    本案中甲与乙合谋以拐卖妇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卖淫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符合本案情况。
    邱应海虽然以秘密窃取为初衷,但是,被郑国荣妻子发现,邱应海转而试图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彩电,但被郑国荣妻子识破,接着,邱应海即采取公开的方式搬走彩电,而且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可见,邱应海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选项中,某甲虽然设计圈套,获取某乙的财物,但是,某甲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同样,D选项中,某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 第5题:

    以下哪种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

    A.甲盗掘古墓后为了防止罪行暴露又毁坏了珍贵文物

    B.乙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

    C.丙盗窃废弃的铁轨

    D.丁为了杀死戊而放火烧了戊的房屋,戊被烧死的同时房屋被烧毁


    孙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的电线;李某为了杀害A便放火烧了A的房屋,A被烧死的同时房屋被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