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丙支付了对价且受让了手表的占有。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C、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题目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丙支付了对价且受让了手表的占有。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相似考题

2.根据下列材料,回答17~20题: 甲与朋友在酒店聚餐时不慎将其佩戴的一块价值5万元的“劳力士”牌手表丢失。该表被酒店服务员拾得后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发布了失物招领公告。由于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该公安机关即按照有关规定将该表交拍卖行进行拍卖,乙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两年后,乙游泳时,将该表放于更衣室,被丙偷走。随后,丙将该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某朋友丁,但丁并不知该手表为丙盗窃所得。后来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丙供述了其盗窃上述手表并出售的事实。公安机关遂要求丁将该手表交出,并发布了认领公告。公告期内,甲、乙均前来认领。公安机关根据乙当时的报案记录、丙的供述等线索确定该手表的失主为乙,遂让乙将该表领走。但甲提出他是该手表的真正所有权人,并出示了购买发票。丁此时也提出该手表是自己花钱买来的,要求拥有该手表。甲、乙、丁三方为此争执不下,甲和丁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对于该“劳力土”手表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购买发票,故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 B.乙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故享有该手表的所有权 C.丁因善意取得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国家获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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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人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 lOO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1)对于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对于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3)甲和乙是否构成共犯,构成何种共犯?

    (4)甲、乙二人的犯罪形态有何不同?


    正确答案:
    [答案] (1)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2)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3)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人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人户抢
     劫,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人户,对乙也应适用人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2题: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善意的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E.丙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处分;甲以乙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代理。丙如果是善意的,就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 第3题:

    材料1:甲委托乙保管手表。乙谎称该手表为己有,以自已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材料2:甲委托乙保管手表。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以甲的名义将该手表卖给丙,并交付。 材料3:甲委托乙(10周岁)保管手表(价值1万元)。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将该手表卖给丙,并交付。 分析上述三个材料中乙丙法律行为的效力,说明原因。(10分)


    借:原材料——甲材料1000贷:在途物资——甲材料1000

  • 第4题:

    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

    B.丙可请求甲返还3000元、请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返还500元

    C.丙可请求乙返还1000元不当得利

    D.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有关民法理论,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权利人丙有权请求丁返还手表。选项B错误。货币比较特殊,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因此,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乙从甲处取得1000元的补偿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甲从丙处盗取4000元,属于违法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丙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甲返还4000元。

  • 第5题:

    6月6日,丙向甲借用劳力士手表,约定6月10日归还。6月7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该劳力士手表出质担保。双方在书面质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债务,则手表归乙所有。6月8日,甲乙约定由丙于借用期满后直接将手表交给乙,并通知了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7日
    B.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8日
    C.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债务,乙依约直接取得手表所有权
    D.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债务,乙有权就手表变价,并以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动产质权——质权的设立、质权的实现。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甲乙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质权。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流质合同被禁止,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选项C错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因此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