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李某去世前,与他的邻居聂某有一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聂某照顾他直到他去世,作为报酬,李某去世后,其房屋即归聂某所有。李某去世后,发现其曾留有遗嘱,该遗嘱将其房屋赠与他的好友刘某,李某还有一个在国外的女儿小李,现小李、聂某和刘某就该房屋的归属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该房屋应归( )。
A.刘某
B.聂某
C.刘某、聂某、小李三人平分
D.小李
第2题:
第3题:
商某于2012年9月27日到加隆酒店工作,任前厅部领班。2013年3月7日,加隆酒店将空白劳动合同交予商某签字后,将该合同送到天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并盖了天娇公司公章。2014年4月商某提出辞职,要求加隆酒店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965.45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加隆酒店与商某存在劳动关系
B.天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与商某虽有书面合同,但商某与加隆酒店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该合同无效
C.加隆酒店要求其员工与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天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未反映商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劳动合同
D.因未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第4题:
孔某诉聂某归还房款案
201 1年7月20日,家住本市东城区的孔某与西城区的聂某订立合同,将孔某位于西城区的一栋刚装修好的房子低价转让给聂某,聂某于一周内付款。 10天后孔某见聂某仍不付款,于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后来法院查明7月23日聂某已不知去向,故驳回了孔某的申请。后因孔某出外做生意,所以暂时将此事搁置。 201 3年8月孔某回乡,见聂某仍未回来,于是以该住房由聂某夫妇共同使用为由,以聂某之妻刘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偿还所欠房款。与此同时.刘某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聂某离婚,法院将两案分别受理。审理的过程中,聂某的父母来到法院声称聂某有间歇性精神病,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所以无法对自己的买卖行为负责任,而且刘某在婚前并不知道聂某患有该病。同时聂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审理的过程中刘某辩解说,两年来该房子的墙壁已不同程度地发生涂料脱落现象,目前已面目全非。经查明,刘某所称属实。孔某反驳说该房子当时为东方装修公司负责装修,所以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一部分责任,故请求法院将东方装修公司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接受了孔某的申请,在案件继续审理的过程中,东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问题】
1.孔某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假设聂某并未离开住处但对法院的支付令拒不接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聂某针对该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
3.孔某是否可以刘某为被告提出偿还欠款的诉讼?为什么?
4.孔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失踪?刘某直接向法院提出的离婚之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5.对于聂某父母提出的申请,法院从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聂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与刘某协商同意调解,则法院可以哪些方式结案?
7.东方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1.孔某无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通知不予受理。
2.如果聂某不接收支付令,可以使用留置送达。如果债务人是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针对债务本身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秩序,支付令失效,除孔某不同意提起诉讼外,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如果债务人提出的是口头异议,则不产生任何效力,法院应当继续督促程序。
3.可以,因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孔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失踪。法院应当受理刘某提出的离婚之诉。
5.法院应当中止正在审理中的孔某诉刘某偿还欠款之诉和刘某诉聂某离婚之诉,将聂某的父母提出的申请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
6.法院的结案方式共有三种:根据双方离婚与否的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结案;以调解书结案,调解离婚或者不准离婚;调解和好但不制作调解书而结案。
7.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东方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督促程序是一种迅速简便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序,近年司考中经常涉及,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是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支付令的申请和异议。考生要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之诉,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调解,并作出离婚与否的调解表示,这一点与普通的离婚之诉不同。另外,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调解之后还可以请求法院发给判决书,这一点很特殊。在调解程序中,只有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用判决书结案,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二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