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简述英国分权制衡模式的特征。
英国的权力制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上,两种权力几乎是融合的,首先是人员上的重叠,政府大臣全部由议会成员担任;其次是议会授权政府立法;第三是政府可以通过议会党团控制议会。当然下院可以通过质询、辩论、批准立法、倒阁等控制政府。二是司法与立法上,首领大法官可以参加议会的立法事务,法院受议会立法的约束,但不受议会决议的约束。其司法独立是不彻底的。
第2题:
汉密尔顿的分权制衡思想?
第一,控制立法权。汉密尔顿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中立法部门最易对其他部门造成侵权。为了使三者权力保持真正的平衡,就必须限制立法权。他主张在立法权机关的设置上实行两院制,相互牵制。
第二,强调行政权。汉密尔顿认为要使行政部门真正强而有力,必须具备四个因素:统一、稳定、充分的法律支持、足够的权力。
第三,力主司法独立。要保障司法权的完全独立,汉密尔顿认为不仅要保证司法人员任职固定、薪俸固定,还要给予司法机关有效制约其它部门的权力。
第3题:
第4题:
简述分权制衡美国模式的特征。
其三权分立比较明显,但在实际运作中,其分权制衡呈现出交错重叠的特征。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来看,国会的立法权需要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总统任命主要官员需经国会参议院同意。从行政与司法的关系来看,总统可以任命法官,但法官又不依附于总统。从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来看,国会有权同意或不同意总统任命的法官,有权对法官进行弹劾。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分权制衡除了体现在上述三部门之外,还体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国会参众两院之间等等。当然,分权制衡并没有否定协调合作。何时以何为重,关键取决于美国统治集团对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认知和考虑。
第5题:
简述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思想。
汉密尔顿推崇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批评共和政体,认为国会权势过大后果严重。他修改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加强议会中富有者和出生高贵的人的力量,加强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力量,力图以此削弱民主的因素。
限制议会权力:议会设立参议院和众议院;给予行政首脑和司法机关以更大的权力;承认议会对总统的弹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