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业务员王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王某因故被开除后,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C.王某的行为为越权代理,合同无效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题目

甲厂业务员王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王某因故被开除后,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王某的行为为越权代理,合同无效

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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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对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正确答案:BC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B是正确的。
    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也是正确的。
    本案中,王某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乙厂的财物,不能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所以A是错误的,王某与乙厂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的行为。王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据此,D也是错误的。

  • 第2题:

    王某原系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后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其随身携带的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并未交回甲公司。王某以此合同书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 )。

    A.对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约束力

    B.对王某与乙公司有约束力

    C.对甲公司、乙公司与王某均有约束力

    D.对甲公司、乙公司与王某均无约束力

    答案:A
    解析:
    考察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选项A正确。

  • 第3题:

    共用题干

    对于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
    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
    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

    答案:B,C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根据第58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以由林某交付定金、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我国公民均享有人身自由,法律并未对其加以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林某父母所持理由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该理由如果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故属于法律事实。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实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D。
    价值判断是指客体对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的判断。而法的价值包含利益,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必然要考虑客体承载的利益问题,故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D。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在立法法中有两个条文加以规定,一是第83条,二是第85条第1款:“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但人大常委会裁决的情形仅限于此一种,并非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进行解释。而在执法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需要由执法部门进行解释,而不是立法机关。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但是并非属于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正式的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建国以后,我国共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
    安某和皮某为三等秘书和随员,属于具有外交职衔的使馆人员,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的规定“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之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之义务。”其中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包括:不得介入接受国的党派斗争,不得参加或支持旨在反对接受国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等。而对于订阅接受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公约并未禁止。接受国对于违反相关义务的使馆及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对派遣国政府提出抗议并要求其承担国家责任,宣布使馆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等等。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后,接受国可以令其限期离境。
    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已过,均应送达。如受送达人拒收,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本题答案为B、C。
    《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同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C。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与乙厂之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主张王某返还违法所得。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向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所以李某也可以向商场请求赔偿。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

  • 第4题:

    甲公司业务员王某开除后,为报复家公司,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拒绝引起纠纷。关于该案代理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C.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D.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C
    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第5题:

    甲厂让其业务员带着甲厂的空白介绍信外出联系业务,结果乙与丙厂订立一购销合同。货物运抵后甲厂发现不符合实际需要,因而拒收。乙的行为属()

    • A、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 B、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 C、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

  • 第6题:

    甲公司业务员王某被开出后,为报复公司,用盖有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材料购销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情,按时将货物送至甲,甲公司拒绝接收。下列关于本案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 B、王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 C、王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 D、王某的行为属于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C

  • 第7题:

    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长期负责与乙公司的业务往来,持有已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后张某被甲公司辞退,但甲公司未及时收回张某所持的空白合同书。张某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属于()。

    • A、有效合同
    • B、无效合同
    • C、可撤销合同
    • D、效力待定合同

    正确答案:A

  • 第8题:

    多选题
    王某是甲公司的销售员,由于侵吞货款被甲公司开除,但是王某拒不交回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甲公司将王某被开除的消息通知了几家大的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王某持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乙公司原来曾经与甲公司签订过供货合同,知道王某曾经是甲公司的销售员,但是不知道王某被开除的事实,乙公司与王某签合同时也没有再查看王某的工作证,没有要王某出示介绍信,也没有与甲公司进行其他联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不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义务

    B

    甲公司享有追认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权利

    C

    乙公司享有撤销王某与自己签订的供货合同的权利

    D

    甲公司应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的义务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BD三项,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王某持有盖有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书,曾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与乙公司签订过合同,并且甲公司没有通知乙公司王某被开除的事实,因此乙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王某有甲公司的代理权,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承担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的义务,不享有对合同的追认权。
    C项,表见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选择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选择适用无权代理制度,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因此乙公司享有撤销供货合同的权利。

  • 第9题:

    问答题
    2000年5月,某市东城区甲厂与西城区乙厂经协商,签订一份借调乙厂王某的合同。合同规定:王某为甲厂从事技术传授工作两年,甲厂向乙厂支付技术服务费20万元,并由乙厂向王某支付工资。2001年1月,该市南城区丙厂向王某发出邀请,愿高薪聘请王某到丙厂工作。2001年2月,王某以技术传受完毕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甲厂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王某遂不再到甲厂上班而到丙厂上班。无奈,甲厂向东城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本案?为什么?

    正确答案: 会受理本案,王某与甲厂劳务合同未到期,属于劳动合同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本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某年3月,甲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代表本厂与乙厂签订一份由甲厂供应乙厂500吨某产品的合同。同年4月,王某固车祸身亡。李某担任甲厂厂长。4月底,乙厂依约到甲厂提货,李某则以合同系王某所签,与本人无关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问:李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业务员王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公司,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拒绝接收,引起纠纷。关于该案代理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

    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C

    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D

    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A厂业务员甲一直负责与B厂的购销业务,甲因故被开除后,用盖有A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B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B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A厂。A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

    甲的行为为越权代理,合同无效

    B

    甲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

    甲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D

    如果B厂知情,合同仍有效


    正确答案: D,A
    解析:
    C项,甲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权利。《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A厂未将有关甲的事情及时通知B厂,B厂为善意相对人,形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 第13题:

    甲厂业务员张某开除后,为报复甲厂,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因甲厂拒绝接收而引起纠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张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D.张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B
    本题涉及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问题,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均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其区别是:表见代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中的第三人一般不能举证行为人享有代理权。本题中,乙厂能够举证张某享有代理权,因为张某持有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乙厂为善意,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所订立的合同有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14题:

    甲厂业务员范某一直负责与乙厂的购销业务,后因故被甲厂开除。此后,范某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乙厂对范某被开除并不知情,按时将货送至甲厂,甲厂拒绝收货而引起纠纷。此案中,范某的行为是( )。

    A.无权代理
    B.表见代理
    C.越权代理
    D.委托代理

    答案:B
    解析:

  • 第15题:

    王某是甲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员,一直负责本单位与乙公司的钢材采购业务。后来由于经济问题王某被单位开除,但乙公司并不知情。王某被单位开除,又用盖有原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采购合同。根据《合同法》,则该合同为( )合同。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可变更

    答案:B
    解析:
    王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第16题:

    甲公司业务员王某被开除后,为报复甲公司,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建材购销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物送至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拒绝接收,引起纠纷。关于该案代理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C、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D、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代理权。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第17题:

    某甲空调厂委托另一协作厂的供销员王某代订空调购销合同,但未给予正式授权委托书,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甲空调厂应当承担责任?()

    • A、王某用甲空调厂的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
    • B、王某用加盖甲空调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
    • C、王某用甲空调厂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
    • D、王某签订合同时,对方向甲空调厂打电话询问王某是为甲厂职工,甲厂未予否认
    • E、王某签订合同时,告知对方受某甲空调厂委托

    正确答案:A,B,C,D

  • 第18题:

    王某从南方新进一批新鲜水果,为保证储存质量,便委托冷藏厂甲负责保管。甲同意并接收后,发现甲厂冷库设备需要紧急检修,于是甲找王某联系,但没有联系上。甲便委托另一冷藏厂乙代为保管这批水果,并在三天内通知了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不长时间,乙冷藏厂因管理疏漏导致这批水果的部分被盗。请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某应直接向甲冷藏厂要求赔偿被盗部分的损失
    • B、王某应直接向乙冷藏厂要求赔偿被盗部分的损失
    • C、王某只能向甲、乙两冷藏厂中选择其一提出赔偿要求
    • D、王某可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业务员王某开出后,为报复甲公司,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购销合同。乙公司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拒绝引起纠纷。关于该案代理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

    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C

    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D

    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第20题:

    多选题
    王某是甲厂的业务员,后被甲厂除名。王某为报复甲厂,伪造了甲厂的空白合同书,并以此合同书与乙厂签订了一买卖合同。乙厂并不知情,并按时将货送至甲厂所在地。甲厂拒收,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王某的行为为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

    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C

    王某的行为为表见代理,合同无效

    D

    王某的行为为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长期负责与乙公司的业务往来,持有已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后张某被甲公司辞退,但甲公司未及时收回张某所持的空白合同书。张某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属于()。
    A

    有效合同

    B

    无效合同

    C

    可撤销合同

    D

    效力待定合同


    正确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第22题:

    单选题
    服装厂急需一批苎麻衣料,遂将盖有服装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交给王某,介绍信上写明“委托王某购买苎麻衣料”。王某以服装厂的名义与一家衣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衣料厂按照合同将衣料送到服装厂。服装厂称王某购买的苎麻衣料太多,拒绝付款。指出下列有关表述中正确的选项。()
    A

    服装厂应当向衣料厂支付全部价款

    B

    服装厂应支付一部分价款,多余的衣料应由王某向衣料厂支付价

    C

    王某应向衣料厂支付全部衣料的价款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2011年8月,王某在一家具厂直销部购得一套橱柜,后发现橱柜出现变形,于是王某欲找家具厂要求退货,但此时该家具厂由于合伙人的原因分立为甲厂和乙厂,王某应当(  )。
    A

    向甲厂提出退货要求

    B

    向乙厂提出退货要求

    C

    向甲厂或者乙厂提出退货要求

    D

    该家具厂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已经消亡,王某无权对甲厂或乙厂提出退货要求


    正确答案: B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甲厂和乙厂都承受了原家具厂的权利义务,两厂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可以向任意一厂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