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第1题: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履行的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指不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消灭,而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因此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产生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履行或适当履行了合同债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此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第2题:
A、双务合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B、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将导致合同的消灭
C、双务合同抗辩权可以适用于赠与合同
D、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
E、双务合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答案:A D E
解析: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当履行债务。
第3题:
第4题:
A.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请求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一般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拒绝权
第5题: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