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孙某丧妻,因身体残疾无力抚养儿子小强。考虑到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孙某决定将其送给他人收养。下列人员中,具有优先抚养权的是(  )。[2013年真题]A 小强的老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B 小强的外公,在农村以种地为生C 小强的姑姑,城市白领,无子女D 孙某的同学,地城商人,育有一女

题目
单选题
孙某丧妻,因身体残疾无力抚养儿子小强。考虑到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孙某决定将其送给他人收养。下列人员中,具有优先抚养权的是(  )。[2013年真题]
A

小强的老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

B

小强的外公,在农村以种地为生

C

小强的姑姑,城市白领,无子女

D

孙某的同学,地城商人,育有一女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应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除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外,不得随意送养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如果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更多“孙某丧妻,因身体残疾无力抚养儿子小强。考虑到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孙某决定将其送给他人收养。下列人员中,具有优先抚养权的是(”相关问题
  • 第1题:

    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昊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正确答案:D
    [考点]收养的条件
    [解析]由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一旦建立了收养关系,就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就解除,所以法律对于收养关系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情形,法律又作了例外的规定,放宽了收养的条件,如<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本题中,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因此属于孤儿,而且又是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三代以内同系血亲的子女,所以,根据《收养法》第7条与第8条的规定,吴某的舅舅孙某收养吴某,不受吴某已经年满14岁,孙某有子女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相差40周岁的限制。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ABC是错误的。

  • 第2题:

    (2019年)女孩小丽,孤儿,5岁,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根据《收养法》,下列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人员中,可以收养小丽的是( )

    A.赵某,男,未婚,38岁,已收养—子
    B.钱某,女,离婚,38岁,己收养一女
    C.孙某,男,已婚,28岁,育有—子
    D.李某,女,离婚,28岁,无子女

    答案:B
    解析: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⑤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有关收养人的特殊要求:第一,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二,为有利于作为收养人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和睦,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故ACD错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故B正确。

  • 第3题:

    孙某寿终正寝,享年90岁,儿子早亡,生前主要由儿媳张某照顾。下列人员中,无权继承孙某遗产的是(  )。

    A、 配偶李某
    B、 女儿孙小某
    C、 弟弟孙某某
    D、 儿媳张某

    答案:C
    解析: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4题:

    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正确答案: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 第5题:

    张某和李某夫妻因在一次事故中身体严重受伤,失去劳动能力,无力继续抚养自己的女儿张千,便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邻村王某(男)未曾娶妻生子,独身一人生活多年,有些积蓄。考虑到年老后的生活,便产生收养张千的想法。经和张某、李某商议,达成了收养协议。要使收养关系有效成立,需要履行的手续是()。

    • A、到村委会登记
    • B、到公安部门备案
    • C、到民政部门登记
    • D、办理公证

    正确答案:C

  • 第6题:

    孙某丧妻,因身体残疾无力抚养儿子小强。考虑到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孙某决定将其送给他人收养。下列人员中,具有优先抚养权的是()。

    • A、小强的老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
    • B、小强的外公,在农村以种地为生
    • C、小强的姑姑,城市白领,无子女
    • D、孙某的同学,地产商人,育有一女

    正确答案:B

  • 第7题:

    单选题
    吴某(女)16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岁,离异,有一个19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
    A

    吴某已满16岁,不能再被收养

    B

    孙某与吴某年龄相差未超过40岁,不能收养吴某

    C

    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

    D

    孙某可以收养吴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多选题
    孙某早年与妻子吕某离婚,儿子小强随吕某生活。小强15岁时,其祖父去世,孙某让小强参加葬礼。小强与祖父没有感情,加上吕某阻挡,未参加葬礼。从此,孙某就不再支付小强的抚养费用。吕某和小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孙某承担抚养费。在法庭上,孙某提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小强不参加祖父葬礼属不孝之举,天理难容。法院没有采纳孙某的理由,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吕某和小强胜诉。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B

    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C

    法的适用过程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D

    法对人们的行为的评价作用应表现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B两项,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而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而非完全重合,高于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立法时可不予考虑。
    C项,法与道德都属社会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可以纳入一定的道德判断。
    D项,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 第9题:

    单选题
    张某和李某夫妻因在一次事故中身体严重受伤,失去劳动能力,无力继续抚养自己的女儿张千,便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邻村王某(男)未曾娶妻生子,独身一人生活多年,有些积蓄。考虑到年老后的生活,便产生收养张千的想法。经和张某、李某商议,达成了收养协议。要使收养关系有效成立,需要履行的手续是()。
    A

    到村委会登记

    B

    到公安部门备案

    C

    到民政部门登记

    D

    办理公证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张某夫妻因婚后数年未生育,1980年收养3周岁的小强为养子。小强成年后不务正业,打架斗殴,长期因生活琐事无端打骂其养父母。迫于无奈,张某夫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小强的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以下选项正确的有()
    A

    收养关系是因小强成年后虐待养父母而解除的,张某夫妻可以要求小强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B

    因张某夫妻主动要求与小强解除收养关系,故不得要求小强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C

    收养关系解除后,如果张某夫妻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小强仍应给付张某夫妻生活费

    D

    因为收养关系已解除,即使张某夫妻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小强也无须给付张某夫妻生活费


    正确答案: A,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小强现年9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将其送养。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徐某因有抚养能力不能将小强送其姐姐收养

    B

    徐某的姐姐因有子女不能收养小强

    C

    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

    收养应征得小强同意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根据《收养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作送养人。但根据《收养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5条第3项的限制。本题中,徐某的姐姐是徐某的同辈旁系血亲,不受抚养能力的限制
    B项,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根据《收养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本题中,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虽已育有一子,但如果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C项,根据《收养法》第18条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本题中,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小强,故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项,根据《收养法》第11条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本题中,小强现年9周岁,所以收养无须征得小强同意。

  • 第12题:

    单选题
    赵某在丈夫死后因自己生活困难无力抚养3岁女儿小桃,准备将女儿小桃送给他人收养,以下哪个人有优先收养权?(  )
    A

    小桃的外祖父母

    B

    小桃的祖父母

    C

    小桃的姑姑

    D

    小桃的舅舅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3题:

    女孩小丽,孤儿,5岁,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根据《收养法》,下列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人员中,可以收养小丽的是( )。

    A.赵某,男,未婚,38岁,已收养—子
    B.钱某,女,离婚,38岁,己收养一女
    C.孙某,男,已婚,28岁,育有—子
    D.李某,女,离婚,28岁,无子女

    答案:B
    解析: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⑤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有关收养人的特殊要求:第一,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二,为有利于作为收养人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和睦,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故ACD错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故B正确。

  • 第14题:

    孙某寿终正寝,享年90岁,儿子早亡,生前主要由儿媳张某照顾。下列人员中,无权继承孙某遗产的是(  )。

    A.配偶李某
    B.女儿孙小某
    C.弟弟孙某某
    D.儿媳张某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15题:

    张某和李某夫妻因在一次事故中身体严重受伤,失去劳动能力,无力继续抚养自己的女儿张千,便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邻村王某(男)未曾娶妻生子,独身一人生活多年,有些积蓄。考虑到年老后的生活,便产生收养张千的想法。经和张某、李某商议,达成了收养协议。如果收养有效成立,发生的效力是()。

    • A、张千和王某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 B、张千和王某有条件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 C、张千和张某、李某的父母子女关系消灭
    • D、考虑到张某、李某没有其他子女,待他们去世后,张千仍享有对他们遗产的继承权

    正确答案:A,C

  • 第16题:

    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正确答案: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第17题:

    钱某与孙某于1997年结婚,1999年生有一子,取名钱恒,现年4岁。由于钱某在 机关工作,必须按时上班,而孙幕所在的公司业务繁忙,因此夫妻俩与孙某的姐姐孙洁商 量,请孙洁帮忙来照看孩子。孙洁见到孩子后,非常喜欢,于是辞去了自己的临时工作, 留下来照看钱恒。几个月过去了,钱恒已经离不开孙洁了。天有不测风云,孙某外出跑业 务时,不幸遭遇车祸而身亡。在处理完孙某的后事后,由于无人看护孩子,孙洁留下来继 续照看孩子。随着与孩子感情的加深,加之孙洁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生育过子女,遂 产生了由自己抚养孩子的念头,于是与钱某商量收养钱恒,但遭到钱某的反对。2002年 10月,孙洁趁钱某上班之际,将钱恒带回,自己的家中。钱某回来后见孩子不在,打电话 才知孙洁已将孩子领走。钱某要求孙洁把孩子送回,被孙洁拒绝。孙洁告诉钱某,孩子是 她一手养大的,她已经离不开孩子了,况且自己无法生育,有个孩子在身边老来也算有个 依靠,并劝钱某再婚再要个孩子,如果不同意她收养孩子,就别想再看到孩子了。钱某与 其他亲属多次找到孙洁,要求交还孩子,均遭拒绝。无奈之下,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 院判决孙洁将钱恒交还。本案中孙洁侵犯了钱某的什么权利?


    正确答案:孙洁侵犯了钱某对其儿子钱恒的监护权。我国的《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见我国已承认监护权可能被侵害,并且侵害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孙洁未经钱某同意或接受钱某的委托即将钱恒带回自己家中,并拒不交还给钱某,已构成对钱某监护权的侵害。

  • 第18题:

    多选题
    下列情况不可以收养的是(  )。
    A

    吴某有一个女儿,想收养个儿子

    B

    孙某,女,33周岁,无子女

    C

    小赵夫妻,因小赵喜欢男孩,想单独一方收养

    D

    周某,男性,43岁,想收养6岁的女童

    E

    张某,年近70岁,无生活来源,想收养一个孤儿


    正确答案: B,D
    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正确答案: 李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张某和李某夫妻因在一次事故中身体严重受伤,失去劳动能力,无力继续抚养自己的女儿张千,便欲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邻村王某(男)未曾娶妻生子,独身一人生活多年,有些积蓄。考虑到年老后的生活,便产生收养张千的想法。经和张某、李某商议,达成了收养协议。张某若要收养张千,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A

    张千应不满14周岁

    B

    王某应年满40周岁

    C

    王某应和张千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D

    若张千已满10周岁,应征求其本人意见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钱某与孙某于1997年结婚,1999年生有一子,取名钱恒,现年4岁。由于钱某在 机关工作,必须按时上班,而孙幕所在的公司业务繁忙,因此夫妻俩与孙某的姐姐孙洁商 量,请孙洁帮忙来照看孩子。孙洁见到孩子后,非常喜欢,于是辞去了自己的临时工作, 留下来照看钱恒。几个月过去了,钱恒已经离不开孙洁了。天有不测风云,孙某外出跑业 务时,不幸遭遇车祸而身亡。在处理完孙某的后事后,由于无人看护孩子,孙洁留下来继 续照看孩子。随着与孩子感情的加深,加之孙洁离婚后没有再婚,也没有生育过子女,遂 产生了由自己抚养孩子的念头,于是与钱某商量收养钱恒,但遭到钱某的反对。2002年 10月,孙洁趁钱某上班之际,将钱恒带回,自己的家中。钱某回来后见孩子不在,打电话 才知孙洁已将孩子领走。钱某要求孙洁把孩子送回,被孙洁拒绝。孙洁告诉钱某,孩子是 她一手养大的,她已经离不开孩子了,况且自己无法生育,有个孩子在身边老来也算有个 依靠,并劝钱某再婚再要个孩子,如果不同意她收养孩子,就别想再看到孩子了。钱某与 其他亲属多次找到孙洁,要求交还孩子,均遭拒绝。无奈之下,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 院判决孙洁将钱恒交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判决孙洁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监护权,判决孙洁立即将孩子交还给钱某;鉴于孙洁因照看钱恒所付出的精力和物力,法院应同时判决钱某向孙洁支付一定的保育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由于钱某在赠与孙某手提电脑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钱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钱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钱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