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A.一
B.二
C.三
D.四
第1题:
合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第2题:
合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第3题:
合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第4题: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第5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A.十
B.二十
C.三十
D.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