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A.《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B.《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C.《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D.《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1题:
合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第2题:
合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第3题:
根据《保险法》规定,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180天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第4题: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第5题:
合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A.1年
B.2年
C.3年
D.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