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0万元
B、20万元
C、10万元
D、2万元
1.由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补偿属于()的给付范围,如导致伤残,经伤残鉴定后确定的伤残保险金属于()的给付范围。A、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B、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C、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D、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2.1997年8月1日,张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张先生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指尚可活动。张先生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20项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从张先生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只是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20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21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即给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4000元。张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签定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告知张先生"残缺"的含义,双方对这两字的含义发生了歧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即"残"是"残废"的意思,"缺"是"缺失"的意思,张先生的伤残程度符合《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20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张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3.6万元。请结合所学的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3.张先生为本人投保了一年期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00万,10万。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张先生身体各部位残疾程度为5%,40%,60%。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是()A.110万B.60万C.61万D.100万
4.某先生甲随旅游,投保了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在乘坐旅行团租用的大巴时发生车祸,造成轻度脑振荡,所花费的疗费超过保险金额,对此费用,保险公司就在( )。A.全额给付B.不予给付C.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会D.按保险金额与所花费用的比例给给付
第1题:
吴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于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残疾,向保险公司索赔,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①保险公司按保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②保险公司按其残疾程度进行比例赔付;③吴某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残疾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付;④吴某残疾程度须经保险公司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的鉴定。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