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1日,张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张先生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指尚可活动。张先生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20项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6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从张先生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只是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20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21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即给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4000元。张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签定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告知张先生"残缺"的含义,双方对这两字的含义发生了歧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即"残"是"残废"的意思,"缺"是"缺失"的意思,张先生的伤残程度符合《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20项的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张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3.6万元。请结合所学的知识对上述案例进行分析。
第1题:
张先生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6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2日至2009年1月1日,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张先生于2008年11月1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010年3月1日张先生死亡而结束治疗。此前,张先生曾于遭受伤害后的第180天作了伤残鉴定,那时的伤残程度为50%。则保险人对此事故的正确理赔是( )。
第2题:
在进行保险规划时,会面临很多风险,哪些行为会引发风险?( )
A.王先生对自己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投保了50万元
B.刚工作的小李给自己买了一份10年期的定期人寿保险
C.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10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D.王女士为自己价值80万元的房屋在三家保险公司都投保了80万元
第3题:
第4题:
当意外伤害保险作为附加条款投保时,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最为普遍的主险是( )
A.人寿保险
B.医疗费用保险
C.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D.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