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以后,( )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A.被告人及其辩护人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C.辩护人D.被告人、被害人

题目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以后,( )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A.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C.辩护人

D.被告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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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③宣读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④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⑤出示物证;⑥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②④⑥⑤①
    C:③②④①⑥⑤
    D:③②④⑤①⑥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85、186、190条;《刑诉解释》第229条。

  • 第2题:

    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 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被告人认罪意见》)第7条规定,对适用该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 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选项A正确)。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选项B正确)。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选项C正确)。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选项D正确)。

  • 第3题:

    【判断题】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或者犯罪情节往往是辩护人无法接受的,但要反驳起诉书的指控,不仅要靠发问查清案件事实,还要通过质证驳倒公诉人的论据、打击公诉人的信心。

    A.Y.是

    B.N.否


    正确

  • 第4题:

    关于简易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月

    答案:A,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2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AB项的内容都是正确的。

  • 第5题:

    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直接适用此法条,本题的ABCD四项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