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题目

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相似考题
更多“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 ”相关问题
  • 第1题: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不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

    A.被告人当庭否认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
    B.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C.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D.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非出于自愿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作出判决的问题。根据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由此可知,A选项属于“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情形;B选项属于“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形:C选项中被告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不负刑事法律责任,因而属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形;D选项属于“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情形:在这些情形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 第2题:

    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 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被告人认罪意见》)第7条规定,对适用该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 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该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选项A正确)。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选项B正确)。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选项C正确)。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选项D正确)。

  • 第3题:

    2、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对量刑建议的处理,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B.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C.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不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D.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意见作出判决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 第4题:

    共用题干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回答第94—96题。

    如李某、阮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下列选项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
    A: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
    B: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C:李某左腿严重残疾
    D:阮某系怀孕妇女

    答案:A
    解析:
    【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正确答案为A项。
    【考点】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0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据此,故选项A正确。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文书“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故选项B错误。根据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据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故选项C错误。对于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虽未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据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当中并非全部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陷阱】对于本题选项B是“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而不是“可以”附有外文译本,对于选项C,李某、阮某也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辩护人,但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的则必须为中国执业律师。
    【考点】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39条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第439条规定: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第441条规定: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据此,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人民法院应当而不是可以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 第5题:

    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直接适用此法条,本题的ABCD四项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