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债的概括随即是混同B.混同可因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而发生C.作为债的消灭原因,混同是一种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之D.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债务人,则发生混同E.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归于一人是混同发生的原因

题目

关于混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债的概括随即是混同

B.混同可因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而发生

C.作为债的消灭原因,混同是一种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之

D.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债务人,则发生混同

E.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归于一人是混同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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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混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混同在性质上属于法律行为
    B.混同在性质上属于事件
    C.发生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两种
    D.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
    E.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相对消灭

    答案:B,C,D
    解析: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混同在性质上属于事件,是因为混同的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主合同与从合同均归于消灭。

  • 第2题:

    下列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混同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合同的混同,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终止
    B.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属于合同的混同
    C.合同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一人的,属于合同的混同
    D.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双方协商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抵销的,属于合同的混同

    答案:D
    解析: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属于债务的相互抵销。

  • 第3题:

    【多选题】在一般情况下,物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A.标的物灭失

    B.抛弃

    C.期限届满

    D.混同


    标的物灭失;抛弃;期限届满;混同

  • 第4题:

    下列不会导致物权关系发生的是(  )。

    A.没收
    B.征收
    C.继承
    D.混同

    答案:D
    解析:
    混同属于物权消灭的原因。

  • 第5题:

    因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致使合同终止的原因称为(  )。


    A.债的混同

    B.债的抵销

    C.债务免除

    D.提存

    答案:A
    解析:
    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很显然,选项B、C、D均不符合题意,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