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资企业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2006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在A国和B国各取得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和600万元,分别按各国税法规定缴纳了所得税,A国所得税税率38%,B国所得税税率30%。2006年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共应缴纳所得税( )万元。(以上货币均为人民币)
A.350
B.348
C.340
D.330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甲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甲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B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45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18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20+60+45)×25%=56.2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60×25%=1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25%=11.2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8万元,高于扣除限额1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3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56.25-15-9=32.25(万元)
略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