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内资企业(税率33%)。2000年向B企业(地区税率为15%)。投资200万元,2002年B企业分回400万元,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为100万元。则A企业应就上述投资补税( )。A、72万元 B、66万元C、54.18万元 D、51万元

题目

A内资企业(税率33%)。2000年向B企业(地区税率为15%)。投资200万元,2002年B企业分回400万元,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为100万元。则A企业应就上述投资补税( )。

A、72万元 B、66万元

C、54.18万元 D、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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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某年度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55.5万元,联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当年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实际征税比例为7.5%)。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0.8

    B.11.75

    C.12.71

    D.14.25


    正确答案:A
     55.5÷(1-7.5%)×(33%-15%)=10.8万元

  • 第2题:

    京胜公司2005年终从其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21.25万元。该公司本年生产经营所得为400万元,京胜公司2005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京胜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A.136.5

    B.135.26

    C.139.01

    D.140.25


    正确答案:A
    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先还原为21.25÷(1-15%)=25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00+25)×33%-25×15%=136.5万元。

  • 第3题:

    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6年从中外合资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法定所得税率为15%(根据法定优惠政策,实际税率7.5%),则该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税( )。

    A.7.835万元

    B.7.2万元

    C.6.66万元

    D.不再补税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税的税务处理。根据规定:如果联营企业在当地适用的法定税率内,又享受减半或特殊优惠政策的,其优惠部分应视同缴税额。故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37÷(1-7.5%)=40(万元),应补交所得税=40×33%-40×15%=7.2(万元) 

  • 第4题:

    某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1年度经营亏损15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年终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2.3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企业2001年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

    A.3.11万元

    B.3.66万元

    C.4.14万元

    D.7.59万元


    正确答案:C
    测试考生对企业从联营方分回税后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是否清楚。税法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计算顺序,应先还原后补亏损。因此,答案C正确。

  • 第5题:

    北京某企业(税率33%),2004年向A公司(地区税率为15%)投资200万元,2005年A公司分回400万元,其中属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为100万元。则A企业应就上述投资补税( )。

    A.72万元

    B.66万元

    C.54.18万元

    D.51万元


    正确答案:C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本题北京某公司的税率高于A公司,要就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其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视为股息性质所得,按股息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属于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分配额,视为股息性质所得,应按规定补税=100÷(1-15%)×(33%-15%)=21.18(万元),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为400-100-200=100(万元),视为股权转让所得全额计税=100×33%=33(万元),则A企业应就上述投资缴纳企业所得税=21.18+33=54.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