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饮酒过量,在无法分辨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将李某打成重伤。丁某对此结果( )。A.可以负刑事责任B.可以不负刑事责任C.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负刑事责任D.应当负刑事责任

题目

丁某饮酒过量,在无法分辨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将李某打成重伤。丁某对此结果( )。

A.可以负刑事责任

B.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C.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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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的承担。按照《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丁某在醉酒之后,将李某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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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丁某饮酒过量,在无法分辨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将李某打成重伤。丁某对此结果( )。

    A.可以负刑事责任

    B.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C.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的承担。按照《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丁某在醉酒之后,将李某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第2题: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选项A正确,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即:①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②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犯罪论处。③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其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属于假想防卫,是“吸毒产生的幻觉”,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选项B错误,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理论上有不同学说。(1)将具有责任能力时的实行行为与陷入无责任能力后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体”化,“一个”行为来考虑,从而肯定行为人对陷入无责任能力时的引起结果发生的行为也具有责任能力。按照这个观点,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作为因果关系的错误问题来解决。即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前就已经存在犯罪的未遂。对行为人是否适用既遂的刑罚就取决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否表现为因果关系的非重大偏离。如果因果关系的偏离重大,行为人便不承担既遂责任。在本案中,因果关系的偏离并不重大,因此行为人应负既遂的责任。因此,按照两种不同理论得出的结论都是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
    选项C错误,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选项D错误,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生日当天不包括在内。因此,“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此时未满14周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这里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也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

  • 第3题:

    146、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错误

  • 第4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BC

  • 第5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
    丁某实施了教唆行为,且肖某实施并完成了被教唆的抢夺行为,因此丁某构成了抢夺罪的教唆既遂,选项A正确。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C选项也正确。丁某出于抢夺的故意教唆肖某,而肖某确实听从了丁某的教唆,并完成了被教唆的抢夺罪,二人具有抢夺的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丁某与肖某之间在抢夺阶段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