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道秀与第三人李海波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 )A.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无效B.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可撤销C.价格正常但损害债务人利益,无效D.第三人李海波无恶意,不属撤销范围

题目

胡道秀与第三人李海波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 )

A.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无效

B.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可撤销

C.价格正常但损害债务人利益,无效

D.第三人李海波无恶意,不属撤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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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适用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的情形。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正确答案:C

     

  • 第2题: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  )


    答案:对
    解析:

  • 第3题:

    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


    答案:对
    解析:

  • 第4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E.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答案:A,B,D
    解析: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侵害债权,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 第5题:

    甲、乙订立合同后,甲与丙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丙两套重要设备,使得合同难于履行,给乙造成了损害。此时,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

    A.解除甲乙之间的合同
    B.撤销甲乙之间的合同
    C.撤销甲转让设备的行为
    D.变更甲转让设备的价格

    答案: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