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题目

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1.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2010年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以150万元价格大蒜买卖合同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乙公司,并立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要求已公司返还绿豆。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其所有权归谁?并说明理由。(2)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4)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能否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6)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大蒜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更多“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约定解决。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大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 第2题:

    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 61~65 问题:

    第 61 题 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丁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如果该房屋于2010年4月12日遭雷击发生毁损、灭失,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王某与丁某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②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丁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③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某承担。根据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该房屋于2010年4月10日交付,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丁某承担。

  • 第3题:

    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塔吊,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出租给自己。
    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塔吊,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塔吊10年,年租金80万元。
    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丁公司实际支付给丙公司9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万元的车辆作为抵押,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公司、戊公司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的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首先行使抵押权;(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由于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保证责任。
    在融资租赁期间,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庚,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在修理期间,该塔吊因遭雷击全部毁损。庚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遭到丙公司的拒绝。
    已知:甲公司和丙公司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等问题未作出明确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塔吊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拒绝向庚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该塔吊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甲公司)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考查:融资租赁合同
    (2)丙公司拒绝向庚承担赔偿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庚)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丙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题考查:融资租赁合同
    (3)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为90万元。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90万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题考查:借款合同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丙公司和辛公司均为企业,即使该车辆与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辛公司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本题考查:留置权
    (5)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辛公司)优先受偿。
    本题考查:留置权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本题考查:合同的担保
    (7)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考查:合同的担保

  • 第4题:

    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能否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公司不能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 第5题: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5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7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8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7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3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40万元。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5年5月10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5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5年6月10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70万元大蒜货款和7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5年6月1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7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06月1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20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6月1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8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8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立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甲公司。


    (2)理由:《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权人。


    2.(1)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均有效。


    (2)理由:《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甲与丁、戊签订大蒜买卖合同时,甲依然是大蒜的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因此甲与丁、戊签订的多重买卖合同均有效。若最后甲将大蒜交付于一方,没有得到大蒜的一方可以依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1)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2)理由:《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大蒜在运输途中毁损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1)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2)理由: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1)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能要求甲公司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可选其一行使。


    (2)理由:《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大蒜买卖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


    (2)理由:《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7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甲乙之间的绿豆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