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受托加工制作广告牌,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分别注明加工费40000元,委托方提供价值60000元的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价值2000元的辅助材料。该公司此项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A.20元B.21元C.38元D.39元

题目

某公司受托加工制作广告牌,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分别注明加工费40000元,委托方提供价值60000元的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价值2000元的辅助材料。该公司此项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

A.20元

B.21元

C.38元

D.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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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东方市甲制衣公司受托加工制作时尚服装,双方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分别注明加工费 50000元,委托方提供价值 300000元的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价值 1000元的辅料。同时甲公司受某学校的委托为其定做一批校服,合同载明原材料 800000元由甲公司提供,学校另支付加工费 400000元。为了生产高档服装,甲公司从南方进口了高档毛料,委托某物流公司负责运输,双方签订运输保管合同,合同约定运输费 30000元,仓储费 10000元。则该公司应缴印花税()。

    A.420元
    B.490.5元
    C.419元
    D.442元

    答案:B
    解析:
    该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 50000+1000) ×0.5‰+800000×0.3‰+400000×0.5‰+30000×0.5‰+10000×1‰=490.5(元)。

  • 第2题:

    某公司签订甲、乙两份加工承揽合同,甲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 600 万元,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 40 万元,并收取加工费 50 万元。乙合同约定,由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 400 万元并收取加工费 20 万元。上述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元。

    A.1550
    B.1650
    C.1750
    D.2550

    答案:C
    解析: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和加工费的合 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应缴纳印花税=(40+50)×0.5‰×10000+400 ×0.3‰×10000 +20×0.5‰×10000= 1750 (元)。

  • 第3题:

    (2003年)某公司受托加工制作广告牌,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分别注明加工费40000元、委托方提供价值60000元的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价值2000元的辅助材料。该公司此项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元。

    A.20
    B.21
    C.38
    D.39

    答案:B
    解析:
    应纳印花税=(40000+2000)×0.5‰=21(元)。

  • 第4题:

    某公司签订甲、乙两份加工承揽合同,甲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600万元,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4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50万元。乙合同约定,由受托方提供主要材料400万元并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上述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 元。( 印花税税率,加工承揽合同0.5%o,购销合同0.3%o )

    A.1550
    B.1650
    C.1750
    D.2550

    答案:C
    解析: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及辅料,并收取加工费且分别注明的,原材料和辅料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未分别记载原辅料及加工费金额的,一律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及辅料,双方就加工费及辅料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算贴花。所以应缴纳印花税= ( 40+50) x 0.5%o x 10000+400 x 0.3%o x 10000+20 x 0.5%o x 10000=1750 (元)

  • 第5题:

    大连市某素肉厂接受慧联超市委托加工制作一批素烤鸭,委托方提供了价值60000元的主要材料,受托方提供价值2000元的辅助材料,委托方支付加工费40000元,并将此在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中注明。另接受某企业委托加工一批素肠,委托方支付加工费30000元,原材料由受托方提供,价值80000元。该厂应缴纳的印花税为( )元。

    A.60
    B.70
    C.65
    D.55

    答案:A
    解析: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对于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申报缴纳印花税。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交印花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
    应缴纳的印花税=(40000+2000)×0.05%+80000×0.03%+30000×0.0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