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要点(2)的提示,说明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是否正确?暂停交易的做法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题目

根据以上要点(2)的提示,说明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是否正确?暂停交易的做法是否正确?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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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丙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抵押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该机器设备是否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A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没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A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4月l日)设立。②丙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l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债务补充设置担保,但不包括在可撤销期问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③该机器设备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根据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 第2题: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

    (1)乙下属的两个子公司同时参与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若甲公司与乙的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已公开发行股份合计达到5%时,应在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可以暂时保密。

    (2)若甲公司与乙的两个子公司合并持有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减少5%时,均应暂停交易。

    (3)若甲公司与乙的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合计超过5%但未达到20%时,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丁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上述(1)~(4)点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本题观点(1)中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规定体现为收购人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不仅要报告公告,还要通知被收购公司。)(2)本题观点(2)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述规定体现为收购人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在法定期间禁止交易,不是简单的暂停交易。)(3)本题观点(3)的说法错误。 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为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类型,既有收购人的持股比例要求,也有其在上市公司的地位要求。)(4)本题观点(4)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转让所持丙公司股份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l2个月内不得转让。

  • 第3题:

    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甲、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该公司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2%、3%的股份。甲、乙在法定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遂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收购行为完成后,甲、乙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并说明理由。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乙是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应推定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推定为一致行动人。
    (2)丁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已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未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在本题中,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股份已达85%,公开发行的股份仅占15%,不符合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终止丁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 第4题:

    根据本题要点(3)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总股本不超过1o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才可以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总股本为10亿股,A公司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已达5%,A公司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5题: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
    (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达到5%之日起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
    (2)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达到5%时,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
    (3)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30%时,如果资金允许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60%股份的要约。如果资金短缺,则面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
    (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初步定为20日,根据收购情况再作调整。
    (5)如果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的60%时,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6)如果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继续收购,则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7)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非与甲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要求:分析上述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1> 、分析上述观点(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 、分析上述观点(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 、分析上述观点(3)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 、分析上述观点(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 、分析上述观点(5)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6> 、分析上述观点(6)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7> 、分析上述观点(7)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2分)
    2. ①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本题中两个子公司互为一致行动人,所以持有的丙公司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1分)
    ②合并达到5%,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1分)
    3. 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如果资金短缺,则面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2分)
    4. 收购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本题中约定的期限为20日,这不符合法律规定。(3分)
    5.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3分)
    6.豁免申请的理由不符合规定。可以申请豁免的事项不包括收购人资金不足。(3分)
    7.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转让所持丙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