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A公司将所持两电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和D公司是否需要经过B公司同意?并说明理由。

题目

2005年3月,A公司将所持两电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和D公司是否需要经过B公司同意?并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2)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4)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5)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6)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更多“2005年3月,A公司将所持两电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和D公司是否需要经过B公司同意?并说明理由。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将8仓库转让给庚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将B仓库转让给庚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将B仓库转让给庚公司时未取得戊银行同意,庚公司又不愿意为甲公司代偿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 第2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6年7月,监事张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1万股卖出。
    (2)2017年5月,总经理刘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10万股卖出。
    (3)2017年8月,董事陈某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8年10月将其持有公司股份3万股全部卖出。
    (4)2017年10月,公司拟向B公司进行投资,其中,公司的董事王某是B公司的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投资事项进行表决,有关表决情况如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王某予以回避未参加表决,其余8位董事均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除2位董事不同意,投票反对外,其他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此项的决议。
    (5)2019年1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10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并于2019年5月,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
    (6)2019年8月,经董事会同意,董事长李某同公司进行了一笔交易,获利100万元。经查,公司章程对此无相关规定。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刘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陈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对B公司的投资决议?并说明理由。
    (5)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职工,其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月公司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李某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得收入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张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张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所以不符合规定。
    (2)刘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题中,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虽然符合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但是转让的股票数额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
    (3)陈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董事陈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发生在其离职半年之后。
    (4)公司董事会能通过向B公司投资的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王某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其回避后,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8人,赞成票为6票,符合要求,董事会可以通过该项决议。
    (5)①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职工,其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在本题中,收购的股份数额没有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②同年5月公司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李某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违反该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第3题:

    (201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2.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4.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5.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M银行作为承兑人,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
    2.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
    4.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M银行的签章系伪造,被伪造人M银行有权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5.丁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在丁公司持有的票据(克隆票据)上,乙公司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乙公司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 第4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6年7月,监事张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1万股卖出。
    (2)2017年5月,总经理刘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10万股卖出。
    (3)2017年8月,董事陈某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8年10月将其持有公司股份3万股全部卖出。
    (4)2017年10月,公司拟向B公司进行投资,其中,公司的董事王某是B公司的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投资事项进行表决,有关表决情况如下: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王某予以回避未参加表决,其余8位董事均出席了该次董事会会议,除2名董事不同意,投票反对外,其他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此项的决议。
    (5)2019年1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1000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并于2019年5月,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
    (6)2019年8月,经董事会同意,董事长李某同公司进行了一笔交易,获利100万元。经查,公司章程对此无相关规定。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刘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陈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对B公司的投资决议?并说明理由。
    (5)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职工,其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5月公司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李某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得收入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张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张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所以不符合规定。
    (2)刘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题中,刘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虽然符合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但是转让的股票数额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
    (3)陈某卖出其所持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董事陈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发生在其离职半年之后。
    (4)公司董事会能通过向B公司投资的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王某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其回避后,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8人,赞成票为6票,符合要求,董事会可以通过该项决议。
    (5)①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职工,其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在本题中,收购的股份数额没有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②同年5月公司将10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为奖励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李某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违反该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第5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0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1年以来,公司发生了下列事项:
    (1)2011年5月,董事赵某将所持公司股份20万股中的2万股卖出;2012年3月,董事钱某将所持公司股份10万股中的25000股卖出;董事孙某因出国定居,于2011年7月辞去董事职务,并于2012年3月将其所持公司股份5万股全部卖出。
    (2)监事李某于2011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11年9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
    (3)公司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8日通过决议,由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900万股,即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年6月,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上述股票,并将其中的600万股转让给公司职工,剩余的300万股拟在2014年10月转让给即将被吸收合并于该公司的另一企业的职工。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2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①赵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公司2010年6月上市,董事赵某于2011年5月转让股份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1分)
    ②钱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董事钱某转让的股份未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因此符合规定。(1分)
    ③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孙某2011年7月离职,因此2012年3月转让其持有股份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1分)
    (2)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监事李某2011年4月9日买入股票,2011年9月10日卖出股票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2分)
    (3)①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本题中,收购数量为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未超过10%。(1.5分)
    ②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18年《公司法》修改决定,取消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1.5分)
    ③公司预留300万股股票拟在2014年10月转让其他职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给职工。本题中,转让的期限超过了3年,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