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题目
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1.长河公司为2009年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i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长河公司的股价跌人低谷,甲拟购人长河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长河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长河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2011年12月20日,长河公司召开董事会,长河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长河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011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人长河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12年1月5曰,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 丙在2012年1月5日买入长河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长河公司的股东,丙从长河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2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 2012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一个诉讼中,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理由是董事会批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二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买入长河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甲出售长河公司股票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长河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资格提起第二个诉讼?说明理由。

更多“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丙公司退出丁公司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公司退出丁公司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在本题中,丁公司未减少注册资本而将股款退还丙公司,实际上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

  • 第2题:

    甲公司为乙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通过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的股份,达到控制丙公司的目的。在董事会讨论收购方案时,一些董事分别提出以下观点:
    (1)以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作为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丙公司的股份。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计达到5%之日起3日内,即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
    (2)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合计达到5%时,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
    (3)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合计达到30%时,如果资金允许继续进行收购,即向丙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60%股份的要约。如果资金短缺,则面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
    (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初步定为20日,根据收购情况再作调整。
    (5)如果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的60%时,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6)如果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继续收购,则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7)在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可以考虑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非与甲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要求:分析上述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1> 、分析上述观点(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 、分析上述观点(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 、分析上述观点(3)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 、分析上述观点(4)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5> 、分析上述观点(5)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6> 、分析上述观点(6)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7> 、分析上述观点(7)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被收购公司暂时保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2分)
    2. ①两个子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本题中两个子公司互为一致行动人,所以持有的丙公司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1分)
    ②合并达到5%,并且每增加5%时,均应暂停交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1分)
    3. 收购丙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如果资金短缺,则面向特定股东协议收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2分)
    4. 收购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本题中约定的期限为20日,这不符合法律规定。(3分)
    5.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3分)
    6.豁免申请的理由不符合规定。可以申请豁免的事项不包括收购人资金不足。(3分)
    7.收购行为完成9个月后转让所持丙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3分)

  • 第3题:

    A公司为201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2018年12月25日,甲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19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19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9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2019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丙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甲2018年12月25日买入,而2019年1月5日即予卖出,其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此处提问的是“出售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因此,考生应该从“数量”角度寻找理由,而非从“时间间隔”角度寻找理由。
    2.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丙没有资格提起诉讼。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本题中,丙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时间未达到180日。

  • 第4题: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刘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丙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存在瑕疵,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中并未作出特别约定,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5题:

    卓韵公司为201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卓韵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卓韵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卓韵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卓韵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卓韵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5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卓韵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2011年12月20日,卓韵公司召开董事会,卓韵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卓韵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011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5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O元的价格买入卓韵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公司报告,2012年1月5日,甲以每股24元的价格出售了 3万股股票,并向公司报告。
    丙在2012年2月15日买入卓韵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卓韵公司的股东,丙从卓韵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2年2月23日要求卓韵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
    2012年4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理由是董事会批准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卓韵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买人卓韵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甲出售卓韵公司股票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卓韵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买入卓韵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公司法》和《证券法》均未对上市公司董事买入本公司股票进行限制。
    2.甲出售卓韵公司股票的数量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甲卖出股票的数量超过了 25%。
    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不成立。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甲和乙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二者回避后,“无关联关系”的董事有7人,赞成票为4票,董事会作出决议符合规定。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卓韵公司符合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丙没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本题中,丙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时间未达到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