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确定其价值的方式是( )。
A.以设定质权或留置权时的价值为限
B.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C.以被担保的债权额计算价值
D.以双方协商估算的价格来确定质物或留置物的价值
第1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破产申请受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视为其没有清偿债务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D.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该中止一直持续到破产程序终结
E.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提起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 )无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
A.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B.辞去职务
C.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通过清偿债务取回置物或留置物
D.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第28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A、B、C三个选项的行为都要经人民法院许可。只有D选项的行为无须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即可以实施。正确答案是D.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