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丈夫早年去世,生有二子一女,分别为 潘甲、潘乙和潘丙。潘乙于2000年5月起与董某同居,同年10月,潘乙写下一份“郑重声明”,内容为若 其在人身安全方面出现过重的伤或亡,其朋友董某将 取得其全部家产,其他兄弟姐妹均无权占有。2001年 4月,董某与其丈夫经协议离婚。离婚后,董某继续与 潘乙同居。2001年11月,潘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 亡,留下房屋及存款等共计3万余元遗产。为遗产继 承引起纠纷,潘某诉至法院。经査,潘某已82岁高龄, 无养老金、退休金等收入,依靠子女赡养生活,但潘甲、 潘丙生活拮据,潘乙为盖房向村里借款1万元未还。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潘乙所写声明无效,其遗产全部由潘某继承
B.潘乙遗产应为潘某保留必留份
C.潘乙遗产应偿还所欠村里借款1万元
D.潘乙所写声明有效,其遗产全部由董某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