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腹部最后一个肛刺分叉的枝角类为()A、蚤状潘B、象鼻潘C、秀体潘D、裸腹潘

题目

后腹部最后一个肛刺分叉的枝角类为()

A、蚤状潘

B、象鼻潘

C、秀体潘

D、裸腹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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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经有的三间平房上加盖上房三间作为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房三间的归属未作约定。上房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所有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房三间的所有权应归(  )。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答案:A
    解析:
    依据民法理论,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当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时,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复合物的所有权,故房屋应归王家,但是对于潘家所出的钱,应当作为不当得利由王家返还。

  • 第2题:

    小潘并非既懂德语又懂法语。如果上述断定为真,那么下列断定必定为真的是(  )


    A.小潘懂德语但不懂法语

    B.小潘懂法语但不懂德语

    C.小潘既不懂德语又不懂法语

    D.如果小潘懂德语,小潘一定不懂法语

    答案:D
    解析:
    正确答案为D项,并非……既……又,说明否定的是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换句话说,这两个条件中只有一个条件是成立的,如此题就应该是,如果小董懂德语,那他就不懂法语;如果小董懂法语,那他就不懂德语。所以答案D项是正确的。

  • 第3题:

    中国哪位专家翻译了霭理士的著作《性心理学》?()

    • A、潘绥铭
    • B、潘光旦
    • C、潘海

    正确答案:B

  • 第4题:

    ()石秀是如何称呼潘巧云的父亲的?

    • A、老丈
    • B、大伯
    • C、老伯
    • D、丈丈

    正确答案:D

  • 第5题:

    小潘并并非既懂德语又懂法语。如果上述断定为真,那么下列断定必定为真的是()。

    • A、小潘懂德语但不懂法语
    • B、小潘懂法语但不懂德语
    • C、小潘既不懂德语又不懂法语
    • D、如果小潘懂德语,那么一定不懂法语

    正确答案:D

  • 第6题:

    组成小肠腺的主要细胞有()。

    • A、柱状细胞、扁平细胞、潘氏细胞
    • B、柱状细胞、潘氏细胞、壁细胞
    • C、柱状细胞、壁细胞、主细胞
    • D、柱状细胞、杯状细胞、潘氏细胞

    正确答案:D

  • 第7题:

    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三间上房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三间上房的权属未作约定。三间上房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下列关于三间上房的所有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 B、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 C、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 D、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正确答案:A

  • 第8题:

    单选题
    第一触角长,与吻愈合呈尖突状不能活动的是()。
    A

    蚤状溞

    B

    象鼻溞

    C

    秀体溞

    D

    裸腹溞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俗话“才过宋玉,貌比潘安”中的潘安原名______。
    A

    潘山

    B

    潘岳

    C

    潘江

    D

    潘尼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潘岳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美男子。据《世说新语》载,潘岳每次外出,都会有不少女子手牵手地围着他的车子,又向他的车子投掷水果。成语“掷果盈车”即来自于此典故。后来人们就以“潘安之貌”形容男子俊美。

  • 第10题:

    名词解释题
    潘娜维馨体

    正确答案: 一种宽银幕电影系统的商标名称。第一部以超潘娜维馨体制作的电影是《宾汉》(1959)。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小潘并并非既懂德语又懂法语。如果上述断定为真,那么下列断定必定为真的是()。
    A

    小潘懂德语但不懂法语

    B

    小潘懂法语但不懂德语

    C

    小潘既不懂德语又不懂法语

    D

    如果小潘懂德语,那么一定不懂法语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后腹部最后一个肛刺分叉的枝角类为()
    A

    蚤状潘

    B

    象鼻潘

    C

    秀体潘

    D

    裸腹潘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潘某请好友刘某观赏自己收藏的一件古玩,不料刘某一时大意致其落地摔毁。后得知,潘某已在甲保险公司就该古玩投保了不足额财产险。根据《保险法》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潘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B.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
    C.甲公司对潘某赔偿保险金后,在向刘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既可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潘某的名义
    D.甲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潘某的全部损失,则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潘某不得向刘某主张赔偿请求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损失赔偿原则。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可知,潘某投保的是不足额保险,其不能请求甲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只能请求甲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选项A错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据此可知,若刘某已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甲公司可以相应扣减全部赔偿额,即无须再向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选项B正确。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据此可知,甲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而不能以潘某的名义行使,选项C错误。保险人依照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后,不足以弥补的损失,潘某可向刘某请求赔偿,选项D错误。

  • 第14题:

    电焊班长冶某带领焊工潘某等人进行油管廊架焊接任务,潘某发现电焊机龙头线不够长,在未分断电源的情况下,就进行龙头线加长的接线工作,由于潘某未穿工作鞋,当赤手掐住线头时,即引起触电,等到冶某发现已为时太晚,潘某触电死亡。 根据规范要求本案违规之处为:()

    A潘某无电工作业证进行电工操作

    B潘某未按要求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C龙头线接线加长

    D潘某未断电作业


    A,B

  • 第15题:

    王化西岙口的潘氏据说和()有关。

    • A、潘仁美
    • B、潘守仁
    • C、潘士夫
    • D、潘孝忠

    正确答案:A

  • 第16题:

    下列属于魏晋南北朝诗人的有()

    • A、有阮籍、嵇康为代表的正始诗人
    • B、有三张(张载、张协、张亢)
    • C、二陆(陆机、陆云)鲍照
    • D、两潘(潘岳、潘尼)为代表的太康诗人

    正确答案:A,B,C,D

  • 第17题:

    小潘并非既懂德语又懂法语。如果上述断定为真,那么下列断定必定为真的是()

    • A、小潘懂德语但不懂法语
    • B、小潘懂法语但不懂德语
    • C、小潘既不懂德语又不懂法语
    • D、如果小潘懂德语,小潘一定不懂法语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请通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查出绰号“小潘”,出生日期为1980-12-16至1980-12-17的人员姓名为:()

    • A、潘志成;
    • B、于永杰;
    • C、潘成志;
    • D、盛家政.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多选题
    电焊班长冶某带领焊工潘某等人进行油管廊架焊接任务,潘某发现电焊机龙头线不够长,在未分断电源的情况下,就进行龙头线加长的接线工作,由于潘某未穿工作鞋,当赤手掐住线头时,即引起触电,等到冶某发现已为时太晚,潘某触电死亡。 根据规范要求本案违规之处为:()
    A

    潘某无电工作业证进行电工操作

    B

    潘某未按要求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C

    龙头线接线加长

    D

    潘某未断电作业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组成小肠腺的主要细胞有()。
    A

    柱状细胞、扁平细胞、潘氏细胞

    B

    柱状细胞、潘氏细胞、壁细胞

    C

    柱状细胞、壁细胞、主细胞

    D

    柱状细胞、杯状细胞、潘氏细胞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潘某失踪8年,经公安机关侦查仍下落不明。潘某的妻子及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潘某失踪,法院审理后宣告潘某失踪,并指定潘某的妻子为财产代管人。妻子代管着潘某百万元财产,不愿申请宣告潘某死亡,潘某的父亲便单独向法院申请宣告儿子潘某死亡,这种情况可以吗?

    正确答案: 法院在此案的处理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可以看出,配偶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其不愿意申请宣告死亡,其他顺序的人不能越位申请宣告死亡。不同的利害关系人,就其利益的权衡有所不同。配偶最为特殊,与失踪人有最为亲密的人身关系,因为宣告死亡意味着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配偶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相比,在宣告死亡问题上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宣告死亡是利害关系人按照顺序申请,并没有确定配偶为唯一的申请人。在查明配偶基于财产掌控或恶意转移财产等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不提出申请,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权。
    我们同意另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民法上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在于结束长期失踪人所涉及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社会生活秩序得以保障。从我国《民法通则》的原文来看,第二十三条只是规定了:“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并无先后顺序之分。如果因为第一顺序的配偶基于各种原因长久不申请宣告死亡,而无法启动宣告死亡的程序,失踪人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将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显然与立法的本意相悖。
    第二,宣告公民死亡后随之而来的就是遗产的继承问题,《继承法》明确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配偶不申请宣告死亡,其他继承人永远也不可能继承遗产,这等于变相剥夺了其他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比如男方先后有两个妻子,与前妻生育了子女。男方失踪多年,现任妻子基于财产因素拒不申请宣告男方死亡就会导致无法启动继承程序,男方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继承权将实际落空。至于说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子女的配偶)支付赡养费,这和财产继承完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财产数额的取得上也可能相差甚远。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是1988年出台的,20年后的今天,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公民的财产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当时制定司法解释时恐怕没有考虑到配偶一方可能基于控制财产的目的而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况。从配偶本身来说,宣告死亡的确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终止,但不宣告死亡,夫妻一方失踪的现实也无法改变。如果说配偶与失踪一方感情深厚,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再结婚,万一以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就自然恢复了,从这个角度来说,宣告死亡对配偶一方的身份关系并无太大损害。当配偶的身份关系(只有夫妻之名,并无夫妻之实)与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变相剥夺法定继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该保护谁的利益,应该是比较清楚的,更何况那种假借感情之名实为控制财产的情形了。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确立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明确配偶为申请宣告死亡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具有合理性。如果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顾失踪人亲属的感情抢先申请宣告死亡,显然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因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有先后顺序之分,但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基于掌控财产等目的拒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给予第二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必要的救济手段,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理念。
    针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问题,梁慧星教授在给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讲授“民法解释学”时指出:根据最高法院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第一顺序配偶不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其他人无权提出申请。但如果第一顺序配偶拒不提出申请,目的是为了得到财产,这样就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应有顺序,另一种认为不应该有顺序,到底哪一种解释正确?我们用目的解释方法来探讨这一问题。死亡宣告程序与宣告失踪是完全相同的,但宣告死亡的财产需要继承,由继承法具体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决不是保护被宣告死亡人,而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失踪宣告的立法目的却是为了保护失踪人,对其财产需指定财产代管人,两种情况的立法目的截然不同。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目的,其配偶以种种理由拒不提出申请,违背了目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多数学者认为,对配偶恶意拒绝宣告死亡的情形应该有救济手段,否则会严重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其结果背离了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初衷。
    因此,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已经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下,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后腹部最后一个肛刺分叉的枝角类为()。
    A

    蚤状溞

    B

    象鼻溞

    C

    秀体溞

    D

    裸腹溞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雌性第1触角通常短小,不能活动的是()
    A

    裸腹潘

    B

    象鼻潘

    C

    秀体潘

    D

    蚤状潘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