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未按规定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或者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
第1题: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规定的关注要点是对财务顾问从事相关并购重组业务的最低要求,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全面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充分分析和揭示风险。财务顾问主办人未按规定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或者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
第2题: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可以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
第3题:
第4题:
财务顾问根据规定,对相关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专业意见的,应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作为财务顾问专业意见的附件一并上报。( )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