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所填报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 )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A.《财务顾问办法》
B.《重组办法》
C.《证券法》
D.《收购办法》
第1题:
财务顾问根据规定,对相关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专业意见的,应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作为财务顾问专业意见的附件一并上报。( )
第2题: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未按规定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或者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
第3题:
第4题: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可以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