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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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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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的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时分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B: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
    C:证券公司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
    D:同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答案:A
    解析:
    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 第2题:

    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A:三年以上
    B:两年以上
    C:一年以上
    D:五年以上

    答案:A
    解析:
    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 第3题:

    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 )
    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

    A: 1
    B: 2
    C: 3
    D: 5

    答案:C
    解析:
    根据《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应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
    即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
    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 第4题:

    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5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


    答案:错
    解析:
    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 第5题: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遵循的内部控制制度有()。

    A: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
    B:投资主办人员须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C: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由结算部门负责
    D:同一投资主办人应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答案:A,B,C
    解析:
    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A、B、C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