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照销售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销售机构赔偿有关损失。()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介机构妥善处理有关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并可按照销售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销售机构赔偿有关损失。()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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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7年)关于基金销售机构的职责规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
    B.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
    C.销售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合理的业务规则,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等行为进行规定
    D.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答案:D
    解析:
    在销售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合理的业务规则,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等行为进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基金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发售基金份额。

  • 第2题: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的业务有()。

    A:基金申购
    B:基金认购
    C:基金开户
    D:基金赎回

    答案:D
    解析: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 第3题:

    基金销售机构存在( )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A.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认定,擅自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
    B.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C.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
    D.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E.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

    答案:A,B,C,D,E
    解析: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1)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认定,擅自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2)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3)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的;(4)未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或者泄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的。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 第4题:

    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其可以办理的业务有()。

    A:基金开户
    B:基金申购
    C:基金赎回
    D:基金认购

    答案:C
    解析: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

  • 第5题: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  )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A.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
    B.未按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
    C.按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D.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E.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答案:A,B,D,E
    解析:
    第九十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1)基金销售机构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2)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3)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4)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允许未经聘任的人员销售基金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人员宣传推介基金;(5)未按照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签订书面销售协议;(6)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7)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8)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未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收取销售费用并核算、记账;(10)从事本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禁止的行为;(11)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自查,并编制监察稽核报告;(12)未按照本办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