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有( )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基金销售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销售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A.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经中国证监会资质认定的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办基金销售业务的
B.未按规定开立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账户
C.按规定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D.擅自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E.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