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题目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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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是:(1)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建立各级审判 厅,实行四级三审制。(2)区分刑事、民事诉讼。在诉讼和审判中终结了刑、民不分的历史。 (3)承认了律师活动的合法性。(4)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5)改 良了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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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属于清末新政时期教育变革的重要举措是()。


    正确答案:设立学部

  • 第2题:

    简述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开庭审理。人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遁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由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 第3题:

    简述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或程序)。


    正确答案: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①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开庭审理。人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遁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由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 第4题:

    简述清末新政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第一,改革官制,整顿吏治;第二,改革兵制,训练新军,各省筹建武备学堂,裁汰绿营和防勇;第三,改革学制,提倡新学;第四,奖励工商,兴办实业

  • 第5题:

    简述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主体应当公开。
    (2)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
    (3)从公开的程序阶段来说,公开审判不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也包括其他程序阶段的公开,即公开审判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的审判全过程的公开。
    (4)公开审判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公开,例如公开开庭、允许群众旁听等,更重要的是要贯彻实质上的公开。

  • 第6题:

    清末法制变革的积极意义?


    正确答案: 从制度层面看,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及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制体系的形成,打破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新的法律架构,为清以后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观念层面看,晚清法制变革对近代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重大影响。

  • 第7题:

    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在审级上实行()

    • A、三级二审终审制
    • B、三级三审终审制
    • C、四级二审终审制
    • D、四级三审终审制

    正确答案:D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开庭审理。人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遁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由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正确答案: 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西方法制尤其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传统的深刻影响。西方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模式和体系、民事刑事法律体系及法典化的模式、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等多个方面。这一影响显示了我国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的总体特征或路径。
    第二,清末修律建立起诸法分立的部门法体系,突破了2000多年来传统旧律以刑为主的编纂模式。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至此,中国的“六法体系”已初现端倪。虽然由于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清末许多法律尚来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其多数为后来历届政府所承袭沿用。
    第三,清末立法按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立的体制。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强调审判衙门独立执法,行政各官不准违法干涉。当然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实际上是难以办到的。
    第四,清末民商法及其他立法,承认民营工商业的合法性,鼓励兴办工商业,打破了千百年来重农抑商的旧传统,促进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成长和发展。
    第五,清末修律在主要继受外国法制的同时,也继承和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一些精神和规范。因此,尽管新律在体例结构上仿效近代西方国家相关法律,但其内容乃是外国法律和中国传统旧律的混合物。
    总之,清末法制变革标志这古老的中华法系的解体,开始向近代法制转型,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促使中国法制走上了近代化发展的道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在审级上实行()
    A

    三级二审终审制

    B

    三级三审终审制

    C

    四级二审终审制

    D

    四级三审终审制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法制变革的积极意义。

    正确答案: 从制度层面看,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及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制体系的形成,打破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新的法律架构,为清以后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观念层面看,晚清法制变革对近代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重大影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关于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史料记载比较详细,从中可以看出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告诉。西周时期将案件分为“狱”和“讼”两类,“狱”大致相当于现代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诉讼费;“讼”大致相当于现代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束矢”(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告诉时严禁卑幼告尊长,如坚持告诉则告者有罪。
    审理。首先是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到庭,坐地对质,当然贵族可以派臣属为代表参加诉讼。其次是非常重视口供,为此创制了“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要求法官从“辞、色、气、耳、目”五个方面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实性;西周时期还允许刑讯,并采用“盟诅”、“盟誓”的方式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再次,从证据方面来看,证据种类包括了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结论等等,可以说较为全面。
    判决。西周判决时候要求法官必须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以类推,比附定罪。另外,还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即“五过之疵”,即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 第14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


    正确答案: (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
    (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
    (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

  • 第15题:

    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正确答案: 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西方法制尤其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传统的深刻影响。西方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模式和体系、民事刑事法律体系及法典化的模式、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等多个方面。这一影响显示了我国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的总体特征或路径。
    第二,清末修律建立起诸法分立的部门法体系,突破了2000多年来传统旧律以刑为主的编纂模式。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至此,中国的“六法体系”已初现端倪。虽然由于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清末许多法律尚来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其多数为后来历届政府所承袭沿用。
    第三,清末立法按照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原则,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分立的体制。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强调审判衙门独立执法,行政各官不准违法干涉。当然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实际上是难以办到的。
    第四,清末民商法及其他立法,承认民营工商业的合法性,鼓励兴办工商业,打破了千百年来重农抑商的旧传统,促进了中国民族工商业的成长和发展。
    第五,清末修律在主要继受外国法制的同时,也继承和保留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一些精神和规范。因此,尽管新律在体例结构上仿效近代西方国家相关法律,但其内容乃是外国法律和中国传统旧律的混合物。
    总之,清末法制变革标志这古老的中华法系的解体,开始向近代法制转型,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促使中国法制走上了近代化发展的道路。

  • 第16题:

    简述世界新军事变革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世界新军事变革是加快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军事高技术:革新武器装备,使武器装备向信息化、智能化、一体化方向发展;调整改革体制编制,使军队结构向小型化、一体化、多能化的方向发展;创新适应未来信息化战争要求的军事理论。

  • 第17题:

    根据组织变革的基本过程简述变革管理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解冻、变革、冻结;要不要变革;向何方向变革;变革什么;如何变革。

  • 第18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正确答案: 清廷修律过程中陆续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等对诉讼审判进行了重新规定。
    (1)《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规定。清末的司法管辖分为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项,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正式作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各级审判机关内,也相应设立了刑事厅和民事厅,分别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在中国法制史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开具有划时代意义。
    (2)根据《法院编制法》的规定,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
    (3)在司法审判上采用了近代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合议等,并规定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之执行等程序。
    (4)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还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传统法制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还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等等。
    必须指出的是,清末的系列司法改革,因为时间太短、方案不成熟等原因,大多只是法律上的纸面上的规定,有些措施即使实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而已,真正实行并产生影响的几乎没有。但是,这些措施为后来的司法改革积累了素材、打下了基础。

  • 第19题:

    简述清末法制变革的积极意义。


    正确答案: 从制度层面看,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及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制体系的形成,打破了几千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形成了新的法律架构,为清以后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观念层面看,晚清法制变革对近代法律观念的形成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重大影响。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之改革。

    正确答案: (1)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2)实行刑事公诉、民事代理制,证据制度,保释制度。律师制度也同时建立。
    (3)实行审判公开、法官回避以及预审、合议、公判、复判等程序。
    (4)实行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
    (5)设罪犯习艺所,对罪犯实行感化教育。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主体应当公开。
    (2)公开的对象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两个方面。
    (3)从公开的程序阶段来说,公开审判不仅是指法庭审判的公开,也包括其他程序阶段的公开,即公开审判是指除合议庭评议案件阶段之外的审判全过程的公开。
    (4)公开审判不仅是指形式上的公开,例如公开开庭、允许群众旁听等,更重要的是要贯彻实质上的公开。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或程序)。

    正确答案: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①起诉和受理。起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
    ②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③开庭审理。人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审判所遁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由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上诉状的形式提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正确答案: 关于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史料记载比较详细,从中可以看出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告诉。西周时期将案件分为“狱”和“讼”两类,“狱”大致相当于现代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诉讼费;“讼”大致相当于现代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束矢”(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告诉时严禁卑幼告尊长,如坚持告诉则告者有罪。
    审理。首先是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到庭,坐地对质,当然贵族可以派臣属为代表参加诉讼。其次是非常重视口供,为此创制了“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要求法官从“辞、色、气、耳、目”五个方面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实性;西周时期还允许刑讯,并采用“盟诅”、“盟誓”的方式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再次,从证据方面来看,证据种类包括了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结论等等,可以说较为全面。
    判决。西周判决时候要求法官必须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以类推,比附定罪。另外,还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即“五过之疵”,即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解析: 暂无解析